1948年煽动法令

1948年煽动法令》(英語:)是一项对煽动者进行惩处的法令。该法令最初是由英属马来亚联合邦殖民政府于1948年所制定的。该法令将具有「煽动性倾向」的言论定为犯罪,包括「煽动仇恨」、蔑视或激起对政府的不满或引起「不同种族之间的恶意和敌对情绪」的言论等。「煽动性倾向」一词的含义在该法令的第3节中定义,其实质类似于英国普通法对煽动叛乱的定义,并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了修改。[1]

1948年煽动法令
Sedition Act 1948
英属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马来西亚国会
一项对煽动者进行惩处的法令。
(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punishment of sedition.)
引稱Act 15
地域範圍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
制定機關英属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制定日期1948年
通過日期1948年
簽署日期1948年
簽署人亨利·葛尼爵士
(英属马来亚联合邦最高专员)
生效日期马来西亚半岛:1948年7月19日
沙巴:1964年5月28日
砂拉越:1969年11月20日
關鍵字
不敬罪煽动
現狀:已生效

该法令于1969年被马来西亚国会重新修订。马来西亚政府对「煽动性倾向」一词的定义包括质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部分与社会契约有关的条文。[2]

立法背景

《1948年煽动法令》(Sedition Ordinance 1948)是英属马来亚联合邦政府于1948年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付马来亚内的共产党势力[3]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独立和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该法令仍然被保留在成文法中。[4]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及后来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允许国会对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施加限制。五一三事件[註 1]发生后,联邦政府修改宪法,扩大了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1971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公民权)、第152条(国语及其它语言地位)、第153条(土著特别配额)及第181条(统治者主权地位)指定为受特别保护条文(也被称为「敏感条文」),并允许国会通过立法限制任何与社会契约有关的议论。[註 2]在修改联邦宪法后,国会随后相应地重新修订《1948年煽动法令》,禁止议员对宪法第三章(公民权)、第152条(国语及其它语言地位)、第153条(土著特别配额)及第181条(统治者主权地位)等条文的有效性作出公开质疑,但可以探讨其执行方式[5]。议员不能扬言推翻最高元首或各州的君主[6],但对元首的议论则是豁免于司法检控的。[7]

内容

当前版本的《1948年煽动法令》于2015年6月4日被国会修订,由11个部分组成(包括6个修正案)。

  • 第1节:简称
  • 第2节:释义
  • 第3节:煽动倾向
  • 第4节:犯罪
  • 第5节:法律程序
    • 第5A节:法院禁止他人离开马来西亚的权力
  • 第6节:证据
    • 第6A节: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3A,293和294条
  • 第7节:煽动性刊物的无辜接受者
  • 第8节:发出搜查令
  • 第9节:暂停包含煽动性内容的报纸
  • 第10节:法院禁止发行煽动性出版物的权力
    • 第10A节:以电子方式发布有关煽动性出版物的命令的特别权力
  • 第11节:无逮捕令逮捕

「煽动性倾向」定义

《1948年煽动法令》第3节有明文规定「煽动性倾向」一词的定义:[8]

  1. 导致憎恨、藐视或对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产生不满。
  2. 唆使公民或居民以不是法律所允许的手段去改变法律已经规定的事物。
  3. 导致憎恨、藐视或对马来西亚或各州司法行政产生不满。
  4. 导致公民之间产生不满。
  5. 促使马来西亚人口中族群与族群之间或阶级与阶级之间产生恶意及敌对情绪。
  6. 质疑受到《联邦宪法》第三章或第152、153或181条款保护或规定的任何事项、权利、地位、职务、特权、主权或君权。

争议

2014年9月5日,多达128个非政府组织发表文告成立「废除煽动法令运动」(GHAH)组织,要求联邦政府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并严正抗议政府继续使用具压迫性、殖民元素和违反民主的《1948年煽动法令》。此外,他们也认为煽动法令的诠释太广,让政府能轻易滥用,以对付任何对政府、领袖和执政党作出正当批评、发表民主言论的人士冠上罪名。[9][10]

2014年12月,肯雅兰全民党呼吁时任首相纳吉·阿都拉萨兑现他在2012年7月11日许下的承诺,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肯雅兰全民党认为《1948年煽动法令》是执政当局用来打击政治异议,维护其集团利益的政治工具。煽动法可以有广泛的詮释,可以随执政当局的标准来注释。只要有不满现执政者的行动、言论、演讲、出版物的内容、倾向,都可能被定罪,加以逮捕。[11]

2020年7月23日,时任内政部长韩沙再努丁在国会下议院以书面回答民主行动党全国署理主席哥宾星提问时表明,政府不会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12][13]

注释

  1. 五一三事件是发生在马来西亚的一场种族冲突事件,爆发于1969年5月13日,并延续数个月。
  2. 社会契约本质上是马来亚联合邦大英帝国独立时,马来人公民与非马来人公民之间的一项交换协议。作为对独立后授予非马来人公民权的回报,马来统治者等马来权威的象征成为了国家象征,马来人同时也被授予特殊的特权。

参见

  • 新加坡內部安全法令

参考资料

  1. . Astro Awani. 2014-09-02 [2020-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5).
  2. . BBC News. 2014-11-27 [2020-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7).
  3. Article 19 Global Campaign for Free Expression (2003). "Memorandum on Malaysian Sedition Act 194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Retrieved November 25, 2006.
  4. , 明察暗訪, 2014-05-10
  5. Means, Gordon P. (1991). Malaysian Politics: The Second Generation, pp. 14, 1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588988-6.
  6. Myytenaere, Robert (1998). "The Immunities of Members of Parliamen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Retrieved Feb. 12, 2006.
  7. . [2020-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4).
  8. , 马来西亚媒体适读新闻网, 2010-05-28 [2020-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6)
  9. , GHAH, 2014-09-04 [2020-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6)
  10. . 大紀元. 2014-09-17.
  11. . 《当今大马》. 2014-12-30 [2020-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06).
  12. . 東方網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 [2021-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8) (中文(简体)).
  13. 陈慧璋, 文 /. . 早报. 2020-07-27 [2021-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3)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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