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在日内瓦获得通过并于1983年12月正式生效,旨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全称是《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公约涵盖了地雷、饵雷、燃烧武器、激光致盲武器以及战争遗留爆炸物的清除。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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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979年9月10-28日以及1980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 |
簽署日 | 1981年4月10日 |
生效日 | 1983年12月2日 |
生效條件 | 20 |
簽署者 | 50 |
締約方 | 120[1] 完整名单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目标
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目标是制定新规则来保护平民免受武装冲突中武器使用的伤害,并保护战斗员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公约涵盖了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碎片、地雷及饵雷、燃烧武器、激光致盲武器以及战争遗留爆炸物的清除。公约缔约国必须采取立法和其他行动以确保遵守该公约。[2]
在涉及具体武器的公约中,除了常规武器公约与化学武器公约这两部主要公约外,还有一些议定书。这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武装冲突,无论是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但公约最初获得通过时并非如此,1996年和2001年的大会扩展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一些条款在公开敌对行动结束后也仍然适用,例如第二和第五议定书中关于减少地雷和其他弹药危险性的条款。[2]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缺少核实和执行机制,也没有制定关于解决遵守问题的正式程序。缔约国可以拒绝对公约或任一议定书的承诺,但在其通知公约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其摆脱公约义务的意图之后的一年中,缔约国仍受到公约的法律约束。
通过与生效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包含一系列附加议定书,这些议定书于1980年10月10日在日内瓦制定,并于1983年12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月,公约有120个缔约国。[1] 一些国家并未通过全部5个议定书,作为缔约国必须通过至少2个议定书。[3]
公约包含5个议定书:
- 第一附加议定书限制使用产生不可检测碎片的武器
- 第二议定书限制使用地雷饵雷
- 第三议定书限制使用燃烧武器
- 第四议定书限制使用激光致盲武器(1995年10月13日在维也纳获得通过)
- 第五议定书规定了清理战争遗留爆炸物的义务和最佳实践,2003年11月28日于日内瓦获得通过[4]
第二议定书在1996年获得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并于1998年12月3日生效。截至2015年1月,第二议定书共有102个签署国。[5] 修订增加了对于在国内冲突中使用地雷的限制;对于遥布地雷确立了问责标准;并禁止在杀伤人员地雷中使用不可检测的碎片。但议定书未能全面禁止地雷,这最终促成了渥太华条约的创立。[6]
第一议定书:不可检测的碎片
有关不可检测碎片的第一议定书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2][7]。原因在于这样的碎片难以清除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议定书适用于“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的武器,但并没有全面禁止在武器中使用塑料等物质[8]。
第二议定书:地雷、饵雷和其他装置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第二议定书于1996年5月3日获得修订,加强其原有条款并扩大了适用范围以涵盖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议定书对地雷进行了规制但并没有禁止地雷。议定书禁止使用和转让不可检测的杀伤人员地雷;禁止在用栅栏围起、受到监督的标界区内使用没有自毁和自失能功能的地雷;禁止针对平民使用地雷和饵雷;要求冲突各方在冲突结束时清除地雷和饵雷;扩大了对联合国及其他机构的执行维和及其他使命的人员的保护;要求各国在其管辖范围内遵守这些条款;并呼吁在出现违法行为时予以制裁[2][9]。
第三议定书:燃烧武器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的第三议定书禁止在任何条件下,使用燃烧武器或弹药袭击平民居民,包括平民个人或平民物体。燃烧武器是指主要被设计用于通过火焰或热力作用或二者的综合作用,引起目的物燃烧或人员烧伤的那些武器。议定书还禁止向位于平民聚集区的军事目标空投燃烧武器,并限制以其他方式投射的燃烧武器的使用。不得将森林或其他植物作为攻击目标,除非它们被用于藏匿战斗员或其他军事目标[2][10]。第三议定书列出了某些弹药种类,例如烟雾弹等仅具有次要或偶发燃烧效应的弹药;这些类型的弹药未被视为燃烧武器[11]。
第四议定书:激光致盲武器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禁止使用专门设计以造成永久失明的激光武器。缔约国不能向任何国家或非国家团体转让此种武器。[2] 议定书并未禁止具有意外或连带致盲效应的激光武器,但必须采取一切可行预防措施来避免其致盲。[12][13]
第五议定书:战争遗留爆炸物
关于战争遗留爆炸物的第五议定书要求清理未爆炸弹药,例如集束弹药的未爆炸子炸弹以及被弃置的爆炸性武器。第五议定书规定在敌对行动结束时,使用了爆炸性武器的冲突各方有责任协助清理由此造成的未爆炸弹药。议定书还要求各方,在一定的条件下,提供有关其使用爆炸性武器的信息。冲突之后各方对其所控制领土的清理工作负责。议定书不适用于地雷和其他第二议定书所涵盖的武器。[2][14] 20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认识到针对未爆炸弹药的保护措施严重不足,借此契机诞生了这部议定书。议定书于2003年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生效。[15]
参考文献
- . [2015-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4).
-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March 2004 [4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03).
-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31 March 2004 [4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9).
- . [2015-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3).
- . [2015-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2).
- Mathews, Robert J. . 红十字国际评论. December 2001, (844) [2015-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07).
- . 联合国裁军事务厅. [11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31).
- .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11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联合国裁军事务厅. [11 January 2015].
-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1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月24日).
- . 联合国裁军事务厅. [11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1).
- . Weapons Law Encyclopedia. Geneva Academy. 23 June 2014 [11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01).
- . 联合国裁军事务厅. [11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1).
-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1 Januar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外部链接
- 中文版公约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联合国网站
- 签署与批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公约缔约国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议定书缔约国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第二议定书、缔约国及签署时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第三议定书、缔约国及签署时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第四议定书、缔约国及签署时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第五议定书、缔约国及签署时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