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

嫖客,又稱狎客[1]尋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來並沒有狎玩娼妓的意思[2],到後期才轉為現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為尋找性服務,現代則專指與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國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國受女性主義運動影響罰嫖不罰娼),有些國家則是準設紅燈區大賺買春錢(如荷蘭德國)。

歷史

希腊神話記一美貌的妓女拉伊丝,價碼為一千德拉克马,狎客仍不絕於途。古希臘的妓女分作數級。最低級的稱為[3],這個字來自,即「販賣」,這些「賣春婦」一般為性奴隸,從屬於叫做的人,直譯就是「牧妓人」。

周越然《言言齋佚文》記有法國民謠:“十個男子九個嫖,不嫖必定有蹊蹺;倘非天閹不成器,當是身體吃勿消”。[4]當時巴黎登記有案之妓女約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記的暗妓恐在六萬人以上。[5]約翰生傳》作者包斯威爾(J. Boswell)在日記記1764年某日嫖妓的經過。

陈独秀因在八大胡同北京大學學生們同昵一妓,亲往妓院“打场”,以至于抓伤某妓女下體

法律以及規範

嫖妓、性交易在各國之間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轄區和國家/地區而異。

臺灣

臺灣法規規定性交易必須在性專區內才合法,政府允許人民在性專區內進行性交易,但是目前臺灣政府沒有設立任何性專區。


參見

注釋

  1. 陈书·江总传》:“总当权宰,不持政务,但日与后主游宴后庭,共陈暄孔范王瑗等十餘人,当时谓之狎客。”
  2. 说文》:“轻也。亦作僄。”汉文帝之女馆陶公主,名刘嫖
  3. 這個字初見於阿爾基洛科斯()留下的一個殘篇上(fgt. 302 W = Lasserre 91),阿爾基洛科斯為西元前6世紀的軍人兼詩人。
  4. 《言言齋佚文》第四十三節《蠻女借妻》,1908年《萬象》第八、九期合刊
  5. 《言言齋佚文》第四十三節《百里妓數》,1908年《萬象》第八、九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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