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
嫖客,又稱狎客[1]、尋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來並沒有狎玩娼妓的意思[2],到後期才轉為現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為尋找性服務,現代則專指與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國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國受女性主義運動影響罰嫖不罰娼),有些國家則是準設紅燈區大賺買春錢(如荷蘭、德國)。
歷史
希腊神話記一美貌的妓女拉伊丝,價碼為一千德拉克马,狎客仍不絕於途。古希臘的妓女分作數級。最低級的稱為[3],這個字來自,即「販賣」,這些「賣春婦」一般為性奴隸,從屬於叫做的人,直譯就是「牧妓人」。
周越然《言言齋佚文》記有法國民謠:“十個男子九個嫖,不嫖必定有蹊蹺;倘非天閹不成器,當是身體吃勿消”。[4]當時巴黎登記有案之妓女約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記的暗妓恐在六萬人以上。[5]《約翰生傳》作者包斯威爾(J. Boswell)在日記記1764年某日嫖妓的經過。
法律以及規範
嫖妓、性交易在各國之間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轄區和國家/地區而異。
臺灣
臺灣法規規定性交易必須在性專區內才合法,政府允許人民在性專區內進行性交易,但是目前臺灣政府沒有設立任何性專區。
參見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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