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公民法
瑞典的国籍法决定是否给个人瑞典公民身份。瑞典国籍主要依据是根据血统原则,国籍由出生时的双亲国籍决定,不考虑出生地。换句话说,出生地在瑞典的人士,如果父母是外国国籍,本人将无法获得瑞典国籍。如果未来居住在瑞典則将有可能获得瑞典国籍。
现行的瑞典国籍法是于2001年7月1日更改执行的,并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该次更改赋予双重国籍的权利。
外国国籍的人士可以通过归化获得瑞典国籍身份。外国人获得瑞典国籍的条件为:持有永久居留许可(除了北欧公民,EEA的公民居住在瑞典五年等同于拥有永久居留许可)并且在瑞典居住至少五年以上。瑞典与欧洲国家比利时、爱尔兰和意大利一样并不对语言和国家文化有任何要求。
出生
2015年4月1日起出生者,只要滿足任一條件,一名孩童自然獲得瑞典籍:
- 出生時,雙親之一是瑞典公民
- 亡親曾為瑞典公民
2015年4月1日前出生者,只要滿足
- 孩童父親為瑞典公民,並與孩童母親結婚
- 孩童父親為瑞典公民,孩童為非婚生子女,且在瑞典出生
- 孩童母親為瑞典公民,孩童在不早於1979年7月1日出生
收養
未滿12歲的孩童,經瑞典公民收養[1],且滿足以下條件,則自然獲得瑞典籍
- 該孩童之收養為瑞典的決定,或北歐理事會成員國之決定
- 該孩童之收養由非上述的其他國家決定,並經瑞典家庭扶助局核可
- 該孩童之收養符合瑞典法律
放棄公民權
瑞典接受雙重國籍,但非瑞典出生者,在22歲時喪失瑞典公民權,除非在其18-21歲期間獲准保留。
符合以下例外者,自動保留瑞典籍:
參閲
- 瑞典稅務
- 瑞典稅務局
參考資料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