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治士

干治士英語:拉丁語1597年—1647年),又譯甘地丟斯康第紐斯康德甘地紐士甘迪紐斯,生於德國普法爾茨基爾夏爾特,是荷蘭改革宗教會宣教士,也是首位來新教牧師(1627-31年,1633-37年)[1]:36。干治士以其生活在新港社的經驗,寫下的《福爾摩沙島的對話與簡短的故事》(荷蘭語:Discourse ende cort verhael van't eylant Formosa),或譯《台灣略記》、《台灣島要略》,描述了當時西拉雅族的社會組織、宗教及風俗習慣。[2]他也編寫了西拉雅語辭典,把祈禱文教理問答書翻譯成西拉雅語,為之後的宣教奠定基礎。為了紀念他的事蹟,19世紀來台的甘為霖牧師,特別以干治士湖來命名日月潭(1873年)。[3]

早年

干治士生於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基爾夏特,為躲避三十年戰爭而離開故鄉,前往荷蘭萊頓大學神學院就讀[4]。2年後,干治士通過牧師資格考試,任職於荷蘭東印度公司。干治士原本預計到科羅曼德爾海岸宣教,不過此地已有了牧師,只好轉往德那第島。干治士上任後,發現依照公司與本地伊斯蘭君主所訂定的條約,荷蘭人雖然可以在此宣教,卻不能替任何人洗禮為基督徒[5]。干治士因此和德那第長官發生爭執[6],而被調往台灣任職。

前期宣教

干治士於1627年抵達臺灣,但確切的日期有數種說法。例如甘為霖《荷蘭時代的福爾摩沙》(Formosa under the Dutch)一書便寫說是該年的5月4日抵臺[7]:108[8]:156,但該書2017年中文版翻譯第206頁的註釋則寫說是8月27日[8]:206。此外還有該年6月的說法[1]:36

甘治士來臺後受命主持熱蘭遮城的宗教事務,他卻前往新港社宣教,同時學習西拉雅語。此時西拉雅部落之間常爆發衝突,新港社尤其深感北方麻豆社的威脅,為了爭取荷蘭人的支持[9],村民接受干治士居住於此。原本干治士抱持很大的期望到新港社宣教,居住一陣子後,卻發現不如所想的簡單。西拉雅人不少風俗都違背基督教的教義,如膜拜神像、墮胎等;加上西拉雅人相當尊敬傳統女祭司尪姨,他們擔心若背離尪姨的教導,將會失去諸神的保庇[1]:38

1628年8月,受濱田彌兵衛事件所波及,新港社開始盛傳荷蘭人將不再保護自己,並打算把他們逐出村莊[1]:38、39。面對此種謠言,干治士希望彼得·奴易茲長官能出面澄清,承諾荷蘭人將會保護新港社,並且以長官權威來制止尪姨的影響力[10]。不過奴易茲只答應拜訪新港社,以干治士的名義贈送禮物給村內長老,而未介入新港社事務。

12月,干治士完成了《台灣略記》後,便向奴易茲提出自己的宣教理念。他希望把歐洲司法制度引進西拉雅部落,藉由懲罰他們違背基督教義的行為,引導西拉雅人接受基督教[11]。不過奴易茲認為這需要不少人力,又耗費很多時間,拒絕干治士的提議。

1629年1月,奴易茲突然改變對新港社的立場,率軍突襲新港社,強行監禁隨濱田彌兵衛到日本的新港人。這時干治士正於熱蘭遮城主持禮拜,等到干治士回到新港社,族人已不再信任他。6月,又發生了麻豆溪事件,麻豆人大勝荷蘭人,新港社也被麻豆人劫掠,干治士只得退回熱蘭遮城。

西拉雅人往往把戰事上的成敗,歸因於有無神明保庇,所以在西拉雅人眼裡,荷軍受挫於麻豆溪事件,也就表示基督的法力不如西拉雅諸神[12]。為了挽回荷蘭人的威望,干治士鼓動新任長官漢斯·普特曼斯進攻新港社的敵對部落。後來幾場戰事的勝利,讓新港人開始認同基督教,到了1631年3月,共有50位新港人接受干治士洗禮成為基督徒[13]

干治士對當時臺灣先住民描述道:「福爾摩沙人都很友善、忠實和善良。他們對外來人也很好客,以十分的誠意按照他們的方式拿出食物和飲料。…福爾摩沙人對朋友和盟友非常忠實...他們有很好的理解力,記憶力特別強,很容易明白和記住任何事情。」[14]

退隱

同年10月,雖然台灣的宣教事業已有初步進展,干治士因為公司不同意替自己加薪[註 1],任期屆滿後就離開了台灣,回到巴達維亞。之後,干治士和雅克·斯佩克斯總督的女兒Saartje Specx結婚。1633年,干治士再次前來台灣,普特曼斯遂答應在新港社蓋一間石房,供干治士夫妻居住[註 2]。此時干治士已退居幕後,宣教事務大多由繼任者羅伯圖斯·尤紐斯負責。到了1637年,干治士的任期再次屆滿,就決定返回荷蘭。1643年,干治士再次來到巴達維亞,擔任拉丁文學校校長兼圖書館館長。1647年4月,干治士於巴達維亞過世。

西拉雅文化

干治士牧師的《台灣略記》紀錄了西拉雅文化,西拉雅人原來是多神信仰[15],干治士牧師指出,由於原住民沒有文字可以紀錄,宗教經驗靠口述的傳承,只要切斷這個口述傳統,就會和以前失去連結。經過荷蘭喀爾文宗教會的佈道,在三十幾年之後,西拉雅人改變信仰型態,變成只有崇拜阿立祖的信仰,先前祖先所拜的神明的名字已經在新一代的西拉雅人的記憶中消失[16]

干治士於1628年1月提到,大武壠社與新港社、蕭壟社等西拉雅族部落有相同的風俗、語言與信仰,但美國語言學家費羅禮(Raleigh Ferrell)在分析荷蘭時期各史料後發現這是個錯誤的分類,直指「大武壠族顯然是個在文化語言上,均顯著不同的族群」,並質疑干治士對大武壠社根本不了解,「幾乎可確定的是,(甘治士)他在 1628 年提出那段有名的說法(指干治士宣稱包含大武壠社在內的八個部落同屬西拉雅族)時,根本還未到過大武壠社。荷蘭人第一次拜訪大武壠社是在 1636 年 1 月⋯⋯。」[17]

註釋

  1. 根據當時的臺灣長官漢斯·普特曼斯荷屬東印度總督雅克·斯佩克斯的信件,甘治士要求評議會給他月薪120盾,而非離開荷蘭後一直領取的月薪75到84盾[7]:148[8]:203
  2. 2003年譯文寫「石屋」[7]:108,2017年寫「磚仔厝」[7]:157。甘治士在1633年5月5日對於重返「赤崁」一事提出三個條件(建屋、任滿改任巴達維亞的牧師、可隨時提領月薪),5月12日得到同意後便回到臺灣[7]:108[8]:157。而根據1633年7月9日寫給荷蘭東印度總督布勞沃爾(Hendrik Brouwer)的信件,當時甘治士夫妻住在教會旁的兩間小房子,若甘治士確定留在臺灣,則會在新港另蓋一間房屋給他[7]:151[8]:206

參考來源

  1. 林昌華. (PDF). 《新使者》第109期. [2010-02-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6-05).
  2. 林昌華,〈甘治士牧師《台灣略記》:17世紀西拉雅族的人類學報告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新使者》第110期,頁35-43
  3. 賴永祥,〈043 甘治士湖〉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教會史話 第一輯》
  4. 翁佳音,康第紐斯-台灣大百科全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5. 鄭維中,《製作福爾摩沙》,台北:如果出版社,2006,頁66-67
  6. 爭執的原因,另一說為干治士抨擊此島公司職員納妾的風氣,見康培德,《台灣原住民史 政策篇(一)》,頁229
  7. 甘為霖 英譯、李雄揮 漢譯. . 台北市: 前衛. 2003-06. ISBN 957-801-392-2.
  8. 甘為霖 英譯、李雄揮 漢譯、翁佳音 校訂. . 前衛. 2017-09. ISBN 978-957-801-817-4.
  9. 林昌華,〈殖民背影下的宣教—十七世紀荷蘭改革宗教會的宣教師與西拉雅族 存檔,存档日期2009-12-14.〉,《平埔研究論文集》,1995
  10. 康培德,《台灣原住民史 政策篇(一)》,南投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頁232
  11. 鄭維中,《荷蘭時代臺灣的社會秩序: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碩士論文,頁67-70
  12. 康培德,《台灣原住民史 政策篇(一)》,頁233-234
  13. 康培德,《台灣原住民史 政策篇(一)》,頁235
  14. 湯錦台, 大航海時代的台灣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2011/11/08
  15. Georgius, Candidus. . 倫敦. 1732.
  16. 萬盈穗、許藝慧. . 臺南: 國立新化高級中學.
  17. Raleigh Ferrell. .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 1971, (32): 21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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