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主
歷史
日本
當主通過父權或親權支配配偶和直系卑屬,而且對其他親族亦有道德上的關係;對其他親族而言,有保護當主的義務,而且違反當主意向的話,當主有權與其斷絕關係(勘當);還握有與本家的家風和祭祀相關的權限;主導管理家產和經營家業等,不過家産、家業等並不是當主的佔有物,而是屬於其「家」中物。
在鎌倉時代的武家,根據能力而定出當主的情況相當多,家督只能由一人擔任,但是所領等家産需要分配給其他人。不過在鎌倉時代後期開始,家産和家督亦變成由長子單獨繼承,當主的權限亦由長子或嫡子本身所決定,擁有系譜、祭具、墳墓等的繼承權。明治時代以後,武家的家制度得到強化,於是根據日本民法中「戶主」的概念而被法制化,在日本民法的「家制度」之下,家長擁有強大的「戶主權」,亦擁有一家內部強大的權力。
二戰結束後的盟軍佔領時期,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縮寫GHQ)的指導下,修改《民法典》,家制度和戶主被廢止,有「住民票」的「世帶主」相當於家長的角色,權限大幅降低。
參考
- 芳賀登 《世界歴史大事典 4》(教育出版センター、1991年) ISBN 978-4-7632-4003-3
- 中野卓 《日本大百科全書 5》(小学館、1991年) ISBN 978-4-09-526105-8
註釋
- 《清溪谢氏宗谱.伴读公示训》:“宗子所以主祭祀而统族人,务在立嫡不立庶也。宗子死,宗子之子立,无子则立宗子之弟,无弟则次房之嫡子立。既为宗子,必谨守礼法,以光先德,族人亦宜推让,毋得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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