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色客杂志诉法威尔案
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485 U.S. 46 (1988),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個以8–0的票數一致通過的案子(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沒有參與案件的審議與決定),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讓對公眾人物的蓄意造成情緒困擾的行為,不得判以罰金。
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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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87年12月2日 判决:1988年2月24日 | ||||||||
案件全名 | 好色客雜誌、賴瑞·C·弗萊恩特與其他上訴人訴法威爾案 | |||||||
引註案號 | ||||||||
既往案件 | Judgment for plaintiff, W.D. Va.; affirmed, 797 F.2d 1270 (4th Cir. 1986); rehearing denied, 4th Cir., 11-4-86; cert. granted, 480 U.S. 945 (1987) | |||||||
后续案件 | 無 | |||||||
辩论 | 口头辩论 | |||||||
法庭判决 | ||||||||
對公眾人物的諧仿,如果不能被合理地當作是真實的,受第一修正案保護而免受民事責任,即使目的是引起情緒困擾。推翻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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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威廉·伦奎斯特 联名:瑟古德·马歇尔、小威廉·布伦南、哈利·布莱克蒙、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桑德拉·戴·奥康纳、安东宁·斯卡利亚 | |||||||
协同意见 | 拜伦·怀特 | |||||||
安东尼·肯尼迪没有参与该案件。 | ||||||||
适用法条 | ||||||||
第一修正案 |
因此,《好色客》雜誌對傑瑞·法威爾的諧仿被視為是合法的,因為法院認為,任何理性的人並不會將該諧仿詮釋為是有事實根據的聲明,推翻了下級法院有利於法威爾的十五萬美元損害賠償的陪審團裁決。
案件
背景
《好色客》是自1974年開始在美國出版的色情雜誌,正當它對於裸體女性的露骨照片與被許多人認為的粗俗幽默而成名時,赫赫有名的原教旨主義的新教牧師傑瑞·法威爾反對該雜誌於1983年出版的一則關於法威爾與他的母親在公共廁所裡亂倫的諧仿廣告。
該諷刺是有關坎帕里(一種義大利開胃酒)的廣告活動的諧仿。真實的廣告是半開玩笑地訪問各名人們的「第一次」。該廣告在標題使用了雙關語(「X談論他的第一次」),其起初看似是在討論明星的第一次性經驗,在揭露之後才發現原來是受訪人第一次喝坎帕里的經驗。
《好色客》的諧仿,由泰瑞·亞伯拉罕製作,麥克·索爾茲柏里擔任美術總監[1],內有一張法威爾的照片,以及一個虛構的有關「法威爾」描述他在公共廁所第一次「與母親」發生性關係的「訪談」,同時兼具「因為坎帕里而醉倒在敬畏上帝的屁股上」。在惡搞的訪談中,「法威爾」繼續說他對「比100元就買的到的浸信會妓女還要好看的母親」感到陶醉,所以在他母親「與城裡所有的男人都度過了一段快樂時光」後,他決定要與她做愛,然後他們在那之後定期地發生性關係。最後,當被問及是否有喝過坎帕里,「法威爾」回答,「我總是在站上講道台前就已經喝得爛醉。你不覺得我可以靠講那些廢話來清醒一點嗎?」這則廣告在頁面底部用小字體做了免責聲明「諧仿廣告——別當真」。在雜誌的目錄,該廣告被列明是「虛構類,廣告和人格諧仿」。
法威爾於美國維吉尼亞州西區地方法院以誹謗、侵犯隱私和蓄意造成情緒困擾起訴拉瑞·弗萊恩特、《好色客》雜誌和弗萊恩特的經銷公司。在審判之前,法院批准了弗萊恩特對侵犯隱私提出的簡易判決的聲請,剩下的兩項指控仍進行審判。陪審團在誹謗索賠上做出了利於弗萊恩特的判決,但在蓄意造成情緒困擾上做出了利於法威爾的判決,並判處十五萬美元的賠償。
弗萊恩特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第四巡迴法院重申,駁回弗萊恩特的說法,因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376 U.S. 254 (1964))的真實惡意原則適用於對公眾人物蓄意造成情緒困擾的情況,原告法威爾顯然是一名公眾人物。紐約時報的原則過度著重在陳述的真實性聲明上,對第四巡迴法院來說,維吉尼亞的法律只要被告是蓄意的行動就已經足夠。在第四巡迴法院的全體法官皆拒絕重審該案後,美國最高法院批准弗萊恩特的重審請求。
法院裁決
「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即是意識到公眾利益和關注議題上的想法和意見的自由流通的根本重要性。抒發自己想法的自由,並不只是個體自由的一個層面(因此本身就很好),總的來說,還是追求真理和維護社會活力的至關重要的方式。因此,我們特別緊惕,以確保個人表達想法的自由仍然不會受政府施以制裁。」第一修正案所設想的那種發生在民主國家的強健的政治辯論偶爾會產生對「密切參與重要的公眾問題的決議,或因為他們的名氣,對於備受公眾關心的事件的領域影響甚鉅」的公眾人物的言論批評。在「紐約時報」一案中,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使發言人的關於涉及公眾人物的發言能夠免受制裁,除非該發言為虛假且具有「真實惡意」,例如謬誤的知識或罔顧事實真相的敘述。儘管虛假的敘述缺乏內在價值,一個「喘息的機會」是表達自由的蓬勃發展所必需忍受的偶爾的虛假陳述,以免對具有憲法價值的發言引發寒蟬效應。
要肯定的是,在其他領域的法律,造成情緒上的傷害的特定意圖並不享有保護。但是關於涉及公眾人物的發言,將有意圖造成情緒傷害的發言處以罰款,也沒有要求這樣的發言必須是虛假的,這將會使政治漫畫家或其他諷刺作家受到鉅額的損害賠償。「政治卡通或漫畫的吸引力往往基於利用不幸的身體特徵或政治上的尷尬事件——往往蓄意傷害肖像中的人物的感受」。這在湯瑪士·納斯特在「哈波斯周刊」的頁面上將特威德老大用針串起的卡通圖畫上是千真萬確的。從歷史的角度看,一個缺少該卡通圖畫的政治言論將會是頗為失色的。
即使納斯特的卡通並不特別令人反感,法威爾認為在本案中《好色客》的諧仿廣告太過「離譜」以致於使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離譜」本質上是一種主觀的術語,容易受到個人品味和陪審團的人選左右。這樣的一個標準「與我們長久以來拒絕將可能對聽眾有不良情緒之影響的問題發言處以損害賠償的想法相牴觸」。所以只要這樣的爭議發言不是「淫穢的」而因此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當它涉及公眾人物時,應該受制於真實惡意的標準。
明確地說,法威爾是以第一修正案為目的的公眾人物。因為地方法院在誹謗指控上做出對弗萊恩特有利的判決,對於諧仿是否可以被理解為描述法威爾的事實或是他曾參與的事件並不存在任何爭議。因此,因為該諧仿並沒有做出暗示為真實的虛假陳述,那麼根據「紐約時報」一案中之真實惡意的標準,它就不能被判處損害賠償。本院因此推翻第四巡迴法院的判決[2]。
註釋
- Chicago Reader, January 30, 1997, Adam Langer "Too Lewd for Larry"
- . US Supreme Court. Find law. [2012-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4).
延伸閱讀
- Brewer, Edward C. . Parker, Richard A. (ed.) (编). . Tuscaloosa, AL: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2003: 264–280. ISBN 0-8173-1301-X.
- Stanley Fish, "Jerry Falwell's Mother", in his essay collection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Free Speech, and It's a Good Thing, To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參見
- 判例
-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376 U.S. 254 (1964) — 對於有關公眾人物的報導涉及誹謗的「真實惡意」標準。
- 格茲訴羅伯特‧韋爾奇公司案,418 U.S. 323 (1974) — 意見不算誹謗,如果疏忽存在的話,「真實惡意」對於有關非公眾人物的誹謗並非必須。
- 威斯特摩蘭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案,1985年。
- 麥克米奇訴文采日報有限公司案,497 U.S. 1 (1990) — 現行法律足以保護言論自由不受誹謗索賠的意見特權。
- 列表
-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列表
- 倫奎斯特時期美國最高法院案例列表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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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新聞專題報導: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
-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485 U.S. 46 (1988)的文本可参见:Justia · Findlaw · LII
- The OYEZ Projec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