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法
盐法一般是指政府管理盐的产制运销的制度、盐政法令和则例。各国盐法各异,有行专卖制、行征税制、行无税制。
從盐一誕生起,中國王室就立有盐法。中國長久以來對鹽即有專賣榷禁的制度。在周朝時,掌鹽政之官叫「鹽人」。《周禮·天官·鹽人》記述鹽人掌管鹽政,管理各種用鹽的事務。祭祀要用苦鹽、散鹽,待客要用形鹽,大王的膳饈要用飴鹽。春秋战国时,设有官征税。
漢初允許私人經營鹽業。漢武帝時頻年用兵﹐財用不足,元狩四年(前119年)采用御史大夫张汤建议,開始設立盐法,實行官鹽專賣,歸入大司農,禁止私產私營。《史記·平準書》中記載,當時誰敢私自製鹽,就施以把左腳趾割掉的刑罰。漢宣帝時﹐賢良文學大力攻擊鹽鐵官營﹐有鹽鐵之議﹐遂成《鹽鐵論》一書。但昭帝依桑弘羊议,仍行专卖。漢光武帝時廢除食鹽專賣之法﹐聽任百姓製鹽﹐自由販運,史稱“就场征税制”。
晉初承魏制﹐仍實行食鹽專賣﹐並設有司鹽都尉﹑司鹽監丞管理鹽政。當時私煮鹽者百姓要判四年刑,官吏判兩年。立鹽法後,市民食鹽是有規定的。
安史之亂后,財政陷入困境,朝廷開始實施“榷鹽法”,由官方壟斷食鹽價格,大曆末“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宫闈、服御、軍餉、百官禄俸,皆仰給焉。”[1]。张謇《张季子说盐》论:“盐法公私广狭之义,以唐为大界:唐以前公诸民,主广义;唐以后私诸官,主狭义”。
宋朝鹽法較唐朝更為完備。北宋崇寧以後﹐由蔡京執政﹐推行鹽鈔法。政和三年(1113年)蔡京又創行鹽引法﹐以官袋裝鹽。此法在南宋繼續實行。
元朝時全國鹽務皆歸戶部統管。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每引鹽價格高達一百五十貫,又強迫農民收購官鹽,最後導致農民起義,张士诚本人即淮南盐贩,方国珍是浙江盐贩。故史家有“元代之亡,亡于盐政紊乱”之语。
明朝鹽法初承元制﹐不久有所變動,另設巡鹽御史管理鹽業。明代中葉實行開中法,以納糧換鹽,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晉商為方便籌糧,改行商屯,直接在邊界開墾荒地,就地產糧。成化年间停用开中法,改行折色法,盐商直接向户部、运司纳粮换取盐引。
清朝設置鹽院﹐管理鹽業。清初扬州盐商豪侈無比,乾隆三十年,乾隆帝南巡至扬州時曾感叹:“盐商之财力伟哉!”[2]。乾隆三十三年,爆發两淮盐引案,纪晓岚受到牵连,而被发配新疆。道光十一年(1831年)﹐行票鹽法,盐价開始暴跌,“楚西各岸,盐价骤贱,民众为之欢声雷动。”
国民政府于1931年公布盐法,标榜就场征税,任人买卖,但未实行。1942年1月改行盐专卖,1945年2月又改就场就仓征税,运销归于民营。
注釋
- 《新唐書》卷五十四《食貨志》
- 《高宗南巡遗事五则》
參考書目
- 曾仰豐﹕《中國鹽政史》
- 李明明﹕《中國鹽法史》
- 卜永堅:〈盐引.公债.资本市场:以十五、十六世纪两淮盐政为中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