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铭山
祝铭山(1937年4月6日—),男,吉林九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曾长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工作;1993年至2002年,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一级大法官;还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生平
祝铭山在家乡完成初中教育后,考入吉林市第一中学高中部学习;1957年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6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法制史专业研究生。1964年9月毕业后,被分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
1965年1月,祝铭山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工作近四十年。他由书记员做起,历任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秘书,副院长曾汉周的秘书;“文化大革命”期间,曾被下放湖北沙洋农场劳动;恢复工作后,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并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工作。1983年9月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 1993年,出任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2002年8月,到龄退休[2]。
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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