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問題
秩序問題()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確保議事程序受到監督,在程序錯誤時,提供與會者向主席糾正錯誤的機會[1]。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秩序問題毋需附議,不可以討論、重提、修正,也毋需表決,由主席自行裁定受理與否。在位階上,秩序問題特權優先,不需要經過主席排定發言次序就可提出[2]。
動議 | 程序動議 |
---|---|
位階 | 特權優先 |
附議 | 不需要 |
討論 | 不可以 |
復議 | 不可以 |
修正 | 不可以 |
表決 | 主席裁定 |
用法
當議事程序出現錯誤,或發言離題時,與會者可以打斷錯誤程序或場上發言,立即向主席提出秩序問題。此動議不能與會議詢問、資訊詢問和權宜問題混淆,會議詢問用在與會者不熟悉議事規範時,可以向主席請教;資訊詢問用在與會者看不懂議案內容,可以向主席請教議案相關的背景資料;權宜問題則是用來保障與會者的基本議事權利,例如議場的舒適度與安全性,此動議在位階上也高於秩序問題[1]。
提出秩序問題時,與會者應口呼主席,說:「主席,本席提出秩序問題,……」,此時主席必須響應,并停止當前議題的討論,立即對秩序問題作出處理。當與會者陳述完秩序問題后,主席必須立即作出裁決。假如主席裁決受理此動議,則回答:「本席受理(與會者)之秩序問題,……」;假如裁決不受理,則回答:「本席駁回(與會者)之秩序問題,……」。如果提出秩序問題的與會者反對主席的裁決,可提出申訴,如果有與會者附議,則議題立即轉換成主席的裁決是否成立,在支持與反對方輪流完成陳述后,由全體與會者(除主席外)表決決定主席裁決是否成立。
參考文獻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社會建設/第二十章 |
- 宋偉民. . 新北市: 輔仁大學出版社. 2000年9月: 19. ISBN 9789570439069 (中文(臺灣)).
-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216. ISBN 073820384X (英语).
- . parliament.uk. [2013-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2-24) (英语).
- . parliament.uk. [2013-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11)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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