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
空頭支票(dishonoured check),又稱跳票、彈票(bounced check)、菝仔票(台灣用語,源自日語不渡票,諧音訛化為佛仔票、芭樂票),泛指無法兌現的支票,開票人會被銀行徵收附加費,也會影響信用。
在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如果發票人故意發出空頭支票,乃刑事罪行。然而對於開出並行使空頭支票的行為屬於偽造文書、詐欺還是盜竊,各國法律的觀點均有差異。
各地区刑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1] 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2]规定,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则不构成犯罪。但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3]的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香港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18B條——「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4]:
(1)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a)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放棄要求付款;或
(c)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則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比喻用法
- 「空頭支票」又用來比喻沒有實踐的允諾。用法及實例:
- 選舉前某候選人開出很多政見及諾言,但等到當選後卻做不到,就稱為跳票。
- 另外“跳票”也用于形容预定发售的作品延期发行的情况。
空白支票
與空頭支票不同,空白支票是指不載明受款人、應付金額和付款日期,但附有付款人有效簽章的支票。此類支票通常留待確認付款資訊後才追加上述資料。然而前提是付款人必須有能力支付,不能有效兌現者因無法履行付款承諾,也算是空頭支票。
参考资料
- . 2005-07-11 [2019-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7).
- . 2008-08-21 [2019-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1).
- . 2011-01-08 [2019-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8).
-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 . [2018-11-15].
- 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 . [2018-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3).
- 中華民國法務部. . [2018-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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