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献金
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1]。大體而言,沒有對價關係叫政治獻金、有對價關係但公開並合乎相關法令的叫遊說(許多民主國家有遊說法)、有對價關係且違法的叫賄賂、更容易造成利益輸送及公共利益損失的問題,尤其是財團給的政治獻金更需公平且明確的規範。
用途
政治獻金與賄賂的分界
在多數制度下,政治人物收的錢必須符合相當條件才能稱為政治獻金,尤其是商人給的錢的控制更為嚴格:例如收受外國捐款經常更嚴格甚至禁止,單一贊助不可以多於總捐款的一定比例,政治獻金的附加條件有嚴格限制甚至禁止(沒有附加條件為政治獻金、有附加條件但合法的稱為利益團體對政治人物的遊說、有附加條件且不合法者為賄賂),例如菸商給政治人物的錢,若附加條件為任何形式之「放寬菸害防制」則一律視為賄賂而非遊說(雖然不一定有相關法案)公務員及政治人物不得利用職務獲得政治獻金、也不得阻止他人獲得合法的政治獻金,當局規定賬目要公開示人等。
實質影響力
以往司法機關往往以有無直接決策權來定義是政治獻金或行賄,就發生很多民代收受不當利益後,藉質詢或審查預算的權力來向政府機關施壓,造成很大的不公平現象。近年來司法見解漸趨於實質影響力,亦即是否因為收受利益後向相關機關關說,導致相關機關改變原有模式,造成交付利益的行為人獲利(包括流程加快、非法變合法等),就構成行賄,以杜絕這種隔層施壓的現象。[5]
由於政治人物接受政治獻金的管道很多,會聘請秘書等專人處理,當政治獻金來源不當時,政客可以將責任推給這些人,此現象在日本以及台灣都非常常見。[6]
台灣較受矚目的政治獻金案
由於政治獻金、遊說與賄賂三者之間難以輕易區別,因此具有政治影響力的人物很可能受到政治獻金的調查,案件的調查結果或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經常引起諸多爭議。
引用和注釋
- . [2013-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02).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5).
- . 聯邦選舉委員會. [202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11) (英语).
- . 聯邦選舉委員會. [202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15)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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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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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3).
- . [2015-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