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括官
中央省廳
統括官是為了能有效率的執行官房及局所掌以外事務的局長級職務。
當需要分配或靈活配置所掌職務時,可以將業務分配給複數分掌職(「複数官型」),若僅需具有專業知識的局長級決策,下級職員處理業務較少時可僅設置單人分掌職(「單官型」)。
「單官型」職務以「主管・・・。」(・・・をつかさどる。)表示,複数官型職務以「受命分掌・・・。」(命を受けて、・・・を分掌する。)表示。名稱通常為○○統括官(例:政策統括官、國際統括官),其他職務不使用「統括官」。
複数官型通常稱作政策統括官,現內閣府有7人、總務省有3人、厚生勞動省有2人、國土交通省有2人。但復興廳的統括官單稱統括官,設有2人。
地方支分部局
在中央省廳的地方支分部局使用較為靈活的「專門官制」取代「課、係制」。
法務局
法務局設有相當於課長職,稱「首席○○(管理、監察、審議)官」與相當於課長補佐的「統括○○官」等。後者常簡稱為「統括」或「統括官」。
國稅局、稅務署
國稅局、稅務署的「統括國稅徴收(調査)官」常簡稱為「統括官」。
國稅局與稅務署的課長、統括官等級有所差異,國稅局的統括官與局的課長同等,稅務署則相當於署長級,稅務署的總務課長與第一統括官等相當於國稅局的課長補佐。
稅關
稅關設有「統括監視官」、「統括審査官」、「統括調査官」、「統括審理官」等冠上統括的職務。
此外,相當於課長職但未冠上統括的職務有厚生管理官、系統企劃調整官、稅關廣報廣廳官、人事專門官、保稅地域監督官、關稅監査官等。
相關條目
- 審議官
- 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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