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制錢
經制錢與總制錢合稱經總制錢,皆是宋代的附加雜稅。
北宋宣和年間,爆發方臘之亂,宋廷军政费支出浩繁,发运使兼经制使陳遘以軍費不足,加徵賣酒、印契钱(典賣田宅)、头子钱等杂税七种,以充軍需。因為是经制使的建议,故稱經制錢[1]。杨万里《转对札子》:“民之以军兴而暂佐师旅征行之费者,因其除军帅谓之经制使也,於是有经制之钱。既而经制使之军已罢,而经制钱之名遂为常赋矣。”
绍兴初年經制錢與經制使一度废除,绍兴九年(1139年)又復置。绍兴五年,總制使翁彥國又另立名目徵稅,稱總制錢,二者合稱經總制錢。除此之外,宋朝的雜稅還有月桩钱、板帐钱、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盐钱、免夫钱、僧道免丁钱[2]、秤提钱、市例钱[3]、折估钱[4]、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
注釋
- 周煇:《清波杂志》卷六:“刱比较酒务及收头子、牙契等钱,号经制钱以助军费。宣和末,陈亨伯起请也。后至昭熙五年倣此,亦收总制钱。”
- 《宋史·高宗纪八》:“(绍兴二十九年九月)丁酉,减僧道免丁钱。”
- 《宋史·食货志上三》:“两浙和买并税紬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例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緡,以分给人吏。 政和初,詔罢市例钱。”
- 《旧五代史》卷73《孔谦传》载:租庸使“谦以国用不足,奏:‘诸道判官员数过多,请只置节度观察判官、书记、支使、推官各一员,留守置判官各一员,三京府置判官、推官,余并罢俸钱。’又奏:‘百官俸钱虽多,折支非实,请减半数,皆支实钱。’并从之。未几,半年俸复从虚折”。
參考書目
- 《宋史·食货志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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