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道路交通公约,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约」,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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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8年11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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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奥地利維也納 | ||
生效日 | 1977年5月21日 | ||
簽署者 | 36 | ||
締約方 |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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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處 | 联合国秘書處 |
跨境車輛
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電單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代碼既可獨立展示,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同時,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特別在歐盟國家(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國與墨西哥三國之間(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締約成員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條約中第48章規定,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非洲
阿尔及利亚、 、 、 博茨瓦纳、 布吉納法索、 中非、 、 刚果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 肯尼亚、 賴索托、 利比亞、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 摩洛哥、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奈及利亞、 卢旺达、 塞内加尔、 塞拉利昂、 南非、 多哥、 突尼西亞、 乌干达、 辛巴威
美洲
阿根廷、 巴巴多斯、 巴哈马、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 厄瓜多尔、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海地、 牙买加、 墨西哥、 秘魯、 千里達及托巴哥、 美國、 乌拉圭、 委內瑞拉
亞洲
亞美尼亞、 阿塞拜疆、 巴林、 文莱、 柬埔寨、 、 印度尼西亞、 印度、 伊朗、 以色列、 日本、 约旦、 科威特、 、 老挝、 黎巴嫩、 澳門、 马来西亚、 蒙古、 巴基斯坦、 菲律賓、 、 、 塞舌尔、 新加坡、 斯里蘭卡、 叙利亚、 臺灣、 、 泰國、 土耳其、 、 阿联酋、 、 越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条约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加入该公约。已多次有相关提案提议中国加入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回复表示“加入《联合国陆路交通国际条约》虽然有利于增进該国国际交流,便利跨境运输和公民往来。但由于该公约规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分类、机动车类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通行规则、标志标线等与該国现行规定和标准差异较大,如該国加入该公约,需要大幅修订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更换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因此,现阶段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和工作进度。”[5][6]、“公安部正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论证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和路径对策。”[7][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境外車輛入境。少數獲批准的境外登記車輛,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在同屬中國的香港及澳門兩個非内地的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因過往歷史及不同法规關係在实际上管理仍然视同外國登記車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内地,並須另配一個中國内地車牌。[10]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國際運輸协定
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11]
- 国际易腐食品运输及其所用特别设备协定(易腐食品运输协定ATP)(1970年)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1994年)[12]
-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公路货运公约)议定书(1978年)
- 关于便利旅游海关公约(1954年)
- 集装箱关务公约(1956年、1972年)
- 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6年)
- 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4年)
- 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1957年)及其對第1章及第14章的修改協定(1993年)
- 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1949年)
- 欧洲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协定(1970年)
- 促进铁路客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促进铁路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1982年)
- 关于国际公路货运通行证制度下国际货运海关公约(国际公路货运公约)(1975年)
参考文献
- . United Nations. [2020-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20).
- .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98-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2).
- . treaties.un.org. 聯合國. [2023-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14) (英语).
- (PDF). 聯合國. 2007-02-01 [1968-11-08] [2023-11-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0-31) (英语).
- . 2016-03-17 [2023-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0).
- . 2017-06-20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1).
- . 团结网. 2018-03-15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8-08-17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 . 2018-07-17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0).
- . 廣東省公安廳. 2013-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1).
- (PDF). United Nations. 2018-06-07 [2020-11-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4-27).
- (PDF). United Nations. 1994-01-21 [2020-11-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