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英語:)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香港境内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罪行制定立法指引的法律条文[2]。國安條例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原則[3][4][5]。該條例在2024年3月由香港第七屆立法會作出審議並通過,並由行政長官李家超簽署後於3月23日刊憲生效[6]。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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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 | |
引稱 | 2024年第6號條例 |
地域範圍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考慮機關 | 香港立法會 |
制定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通過日期 | 2024年3月19日 |
簽署日期 | 2024年3月22日 |
簽署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 |
生效日期 | 2024年3月23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名稱 |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英語:) |
法案公布日期 | 2024年3月8日 |
呈交者 |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
首讀 | 2024年3月8日 (立法會主席隨即交附法案委員會進行逐條審議) |
二讀 | 2024年3月19日[1] |
三讀 | 2024年3月19日[1] |
白皮書 |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 |
簡要 | |
本條例旨在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 |
現狀:已生效 |
立法背景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7] |
2003年,香港政府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推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随即引发巨大争议,同年7月1日的回归纪念日更有50万名香港市民参与七一游行反对立法[8]。因立法會民主派議員及部分建制派议员反对条例草案,政府无望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支持,最终撤回法案,第二十三条立法因此搁置[9]。
習近平自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後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成為最高領導人以來,特別關注中國國家安全問題[10]。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國家安全在各領域的重要性[11]。
由于香港在2019年爆发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此强调要「止暴制乱」[12]。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并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施行[13]。
不過由於在《基本法》附件三中的《香港國安法》只涵蓋《基本法》第23條中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包括第23條中沒有涵蓋的恐怖活動罪及防止外國干預,但《基本法》23條中還有指定的5個罪類卻未涵蓋,即國安法沒有包含叛國、竊取國家機密、煽動叛亂、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因此以習近平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均認為,香港仍需為這五條罪行進行本地立法。[14][15][16]
谘询及立法过程
2023年12月18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北京述职时,亲自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汇报,表示将於2024年完成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17]。
2024年1月12日,第六届特区政府向第七届立法会提交本年度立法议程,当中涉及29项法例修订,包括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18]。
2024年1月30日,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正式展开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公众谘询,邀请巿民表达意见,谘询期至同年2月28日为止[19]。
2024年3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丁薛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期间会见港澳人大代表团,表示香港基本法第23条要尽早完成立法[14]。同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於翌日刊登《香港政府憲報》並提交立法會審議[20]。
2024年3月8日,針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正式刊憲公佈,同日也正式在立法會中進行首讀。[21][22]
2024年3月19日下午4時10分左右,立法會二讀无反對[註 1]通過。[23]晚上接近7時,立法會三讀全票贊成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24],会后李家超、梁君彥與全體立法會議員、立法會職員同事,以及與制定條例草案相關的政府官員大合照留念[25]。李家超在休会后会见记者,表示这是“香港歷史時刻”,强调自回归以来历经26年8個月19日完成了立法工作。[26]
2024年3月22日,李家超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规定簽署该部條例。[27]
2024年3月23日,法案正式刊憲和正式生效實施。[6]
條例内容
2024年3月23日早上,香港特區政府於《香港政府憲報》網站發佈「號外」[28],並上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該草案共分為九個部份[29],它们分別為:
- 第1部:導言,以涵蓋《條例》的原則及釋義;
- 第2部:與叛國相關的罪行
- 第3部:與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相關的罪行;
- 第4部: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 第5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
- 第6部: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 第7部: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
- 第8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
- 第9部:對其他成文對其他成文法則的相關修訂。
刑事罪行
條例涉及的國家安全刑事罪可分為五大類,分別為叛國、叛亂,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間諜行為、破壞活動及境外干預。叛國、叛亂、破壞活動、從事危害中國主權的目的性行為,以及勾結外國勢力破壞公共基礎設施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另外,如果被告勾結外國勢力進行犯罪,一經定罪,刑期會加重,譬如“非法操練罪”[30]。
早在英属香港時期,香港就已經有煽動叛亂罪,即便這項罪名被批評為口袋罪。儘管如此,這項罪名還是出現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而且最高刑期比現行的2年要高,長達10年,煽動香港與中國大陸不同階級居民之間的仇恨也在此列[31]。條例列明公眾暴亂或暴力行動不是定罪門檻[32]。另外,如果民眾管有《蘋果日報》及其他“煽動性刊物”,需要有“合理辯解理由”,否則會面臨最高三年監禁的刑罰[33]。
根據條例第23條,外國政治機構也適用於該法。外國政府、政黨及國際組織如果與外部勢力進行溝通,意圖造成干涉,保安局局長有權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要求這些被控外部干預勢力的機構組織停止運作。條例還將提供虛假陳述掩蓋外部勢力干涉或造成“精神壓力”意圖列為刑事罪行。通過“非正當手段”,與外部勢力聯合干預政府、立法或選舉事務的,最高會被監禁14年[34]。外界擔心綠色和平和國際特赦組織等國際倡議性組織會被禁止在香港運營[35]。
至於被控非法獲取、非法管有、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的人士,可以用進行“指明披露”為由進行抗辯。指明披露(Specified disclosure),指就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而言,披露物品的目的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36]該條文原本沒有出現在立法議程中,後來在建制派議員的建議下,政府加入了該項條文[37]。
司法程序
根據現行法例,疑犯最多被羈留48小時,48小時過後必須釋放或落案起訴。在本法律中,如果警方確信調查無法在48小時的初始羈留期內完成,可申請將羈留期延長到14天[38][39]。如果警方認為疑犯咨詢律師會危及國家安全,可以申請法庭手令禁止,也可以申請手令禁止疑犯會見律師[29]。
對於已經入獄的國家安全罪犯,除非懲教署認為他們假釋不會“違背國家安全利益”,否則不能提前釋放。根據《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對於要服刑三年以上的囚犯,可以在服刑一半或20個月的時候申請提前釋放[40]。然而對於條例生效前因犯《港區國安法》入獄的囚犯,釋放計劃不適用,例如第一位因《港區國安法》入獄的人士唐英傑就在此列。國安罪犯刑滿釋放後,終身不得參與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41]。
針對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條例授權政府對被通緝人士採取一系列限制措施,例如吊銷香港特區護照、禁止其他人提供資助、吊銷執業資格、撤銷公司董事職務或註銷其大專學位[42]。
治外法權
與《港區國安法》類似,條例列明的部分罪行即便在香港以外地區犯下,也可以應用治外法權進行追責。不論國籍,任何人都可以被控破壞、進行與電腦或電力系統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非法披露國家機密或明顯機密的資料等罪名[29]。
不論國籍,任何香港居民,任何在香港成立、註冊或有業務的組織,可被控煽動、間諜、非法獲取或管有國家機密、意圖犯罪地持有煽動性刊物、協助中國武裝部隊成員放棄職務、煽動公職人員或中國駐香港特區辦事處職員的不滿等罪名[29]。
對於持中國籍香港居民、永久居民,在香港成立、註冊或有業務的組織,可被控叛國、非法操練、叛亂、煽動叛亂、外部干涉、參與或支持外部情報組織,或領取外部情報組織提供的好處等罪名[29]。
美國擔心條例的治外法權規定會“恐嚇”和限制美國公民的言論組織,破壞中國對國際社會作出的一國兩制承諾[43]。香港政府“極不讚同”這些疑慮,稱“相稱”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否則就等於縱容威脅國家安全的活動[44]。
取代條例
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國家安全部份,官方機密條例部份條文也宣佈廢除。
评价
本土
香港紀律部隊,包括警務處、入境處、香港海關、消防處、懲教署及政府飛行服務隊于3月19日发布声明均表示支持通过草案[45]。中共中央港澳办、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均发布声明祝贺全票通過,形容此举是“開啟由治及興的新篇章”[46]。
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表示,就个别国家和机构诋毁抹黑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47]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中国驻英国大使馆、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均发表声明,反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的声明,要求立即停止插手香港事务、停止干涉中国内政。[48][49][50]
国际
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韦丹特·帕特爾就草案通过一事表示,美國認為條例“有可能令香港曾經開放的社會加速封閉”,并指出罪行定義不明確,極度模糊,对此表示擔憂,并對美國公民和美國利益的潛在風險展开分析[52]。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表示,该条例可能會對在在港的美國公民和企業產生「廣泛的影響」[53],他表示美国将对多名镇压香港民主及自由的香港官员实施签证限制。[54]
英國外交大臣戴维·卡梅伦表示,该草案将“進一步損害香港的權利和自由”,并破壞香港履行《中英聯合聲明》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義務[55]。
加拿大全球事务部发表声明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偏离国际标准”、“定义宽泛”、“可能导致执法过度”、“不能保障香港人权和自由”[56]。
歐盟外交高級代表聲明稱,《維護國家安全法案》可能會加劇對香港“基本自由和政治多元化的侵蝕”,有可能嚴重影響歐盟辦事處、歐盟成員國總領事館在香港特區政府的工作,并可能对在香港的歐盟公民、組織和公司造成影响。[57]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批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人权保障上的倒退。還有六名不同范畴的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亦联署去信中方,质疑《国安条例》控罪含糊,将「大量和不当地」限制人们的自由。报告员促请港府全面检讨《条例》,并考虑设立独立审查员去定期检视法例。[58]
媒体观点
《纽约时报》的报道说,该条例“可能对包括企业家、公务员、律师、外交官、记者和学者在内的广泛人群产生寒蝉效应,引发人们对香港作为国际城市地位的质疑”[59]。《华尔街日报》在条例通过后发表社论《香港的大倒退》,称香港在通过条例后变得“更危险”,文末又强调“去香港有危险”。3月21日,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致信《华尔街日报》,对社论予以批评,形容“你报唱衰中国几十年了,也许有几百次了,又何曾说准过?”[60]
民间行动
3月22日,有多個團體自發前往英、美、日等驻港領事館外抗議,他們表示有人抹黑攻击《条例》,並對此一行为予以谴责。[61]
注释
- 只有蘇長荣未举手贊成和反对,其他议员均舉手贊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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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亦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與《港區國安法》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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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 總體國家安全觀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 公安条例 (香港)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维护国家安全法 (澳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