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

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英語:缩写:)是美国联邦法律,旨在为在线服务供应商(包括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内)和其他互联网中介结构创建一个有条件的“安全港条款”,通过屏蔽它们的直接盗版行为(它们制作未经授权的副本)来保护它们免受他人侵权行为所的潜在第二位责任。《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作为《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一部分被通过,因而有时被称为“安全港條款(避风港规则/)”或“DMCA512限责条款()”,因为该法案为《美国法典第17章增加了第512节。通过要求互联网中介机构遵守某些规则来豁免它们的侵权责任,《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试图平衡版权所有者与数字用户之间的竞争利益。

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
美国国徽
全名修订《美国法典》第17章以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及其他目的;并作为《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一部分
缩写(通俗)OCILLA
俗称DMCA512限责条款 / 避风港规则
立法机构第105屆美国国会
生效日期1998年10月28日1998-10-28
引用文献
公法Pub. L. 105-304
法律汇编112 Stat. 2860 (1998)
法典编纂
修订法令1976年版权法
修订法编第17章(版权)
创建章节17 U.S.C. §§ 512
立法歷程
  • 众议院提案:H.R.2281, 霍华德·科布尔共和-北卡000000001997-07-29-00001997年7月29日
  • 委员会审核:司法委员会(法院与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能源与商业委员会(通讯、贸易与消费者保障小组委员会)
  • 众议院通过:000000001998-08-04-00001998年8月4日口头表决
  • 参议院通过:000000001998-09-17-00001998年9月17日一致同意)(经修订)
  • 众议院同意通过参议院修正案:000000001998-10-12-00001998年10月12日(口头表决)
  • 总统签署生效:比尔·克林顿000000001998-10-28-00001998年10月28日

相关案例

参考资料

    參見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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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使用OCILLA

    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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