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条例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英語:,缩写:),俗称出口管制法出口禁令,是一组出现在美国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30至第774部分(15 C.F.R. § 730 et seq )的条例,由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和安全局负责管理。通常来讲,出口管制条例主要规定是否能从美国出口货物,以及是否能从一个外国再出口(re-export)另一个非美国的国家。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实体货物,还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技术等。《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74部分提供了受到控制的商品分类列表。[1]许多常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都是受该条例管制的产品,他们都会在软件许可条款上进行声明,例如AMD网站上“产品、服务和技术严禁由美国出口或转口至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及其他受到美国贸易制裁的任何国家/地区和最终使用地区”的声明。[2]

参考文献

  1. . MIT. [2019-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8).
  2. . AMD.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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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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