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性悖軌法
同性性行为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性悖軌法主要是美国用于起诉同性性行为的一个司法传统法律罪名。此条法律已于2003年的劳伦斯控告得克萨斯州案件中废除。
历史
1779年托马斯杰弗逊就起草了包括惩罚男人與男人性交的弗吉尼亚州法[1]实际上杰弗逊是想减轻其惩处,到那时为止该州都规定性悖軌法最高可处死刑。[2]
1962年,伊利諾州成為首個合意同性性行為「非罪化」的州。
在1962年以前,男人與男人性交在各个州都是重刑罪,可被判处长期监禁。后来一段时间,很多没有废除性悖軌法的州都通过立法减少刑罚,其後逐漸廢除。
就在2003年劳伦斯判决以前,没有废止性悖軌法的各个州之间的判决差别很大。判刑最重的州是爱达荷州,理论上性悖軌法可以判处终身监禁。然后是密歇根州,最高可判处15年监禁。
200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否决了得克萨斯州的判決。判决表示私人的合意性行为受到自由权利的保护,这个自由权利是由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 (due process clause)暗示的。这个决定把所有应用于非商业性质的、发生在私人场所的、两个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悖軌法宣布为无效,也推翻了乔治亚州自1986年以来的规定。
在2003年的那个判决之前,2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其它4个领地(territories)都已经通过立法废止了性悖軌法,9个州根据法院判决推翻了或废止了性悖軌法。4个州仍有禁止同性性行為的法律,10个州,波多黎各和美国军方仍然有对所有性别通用的法律。
在美国很多州,这个法律不再是强迫实施的了或非常有选择性的实施。这些少见的判决在法令全书中通常被引用为对同性恋的歧视。
2003年废止前的各州法律
美国各州和领土在2003年废止法律前的处罚,根据由“兰姆达立法防卫和教育基金”(Lambda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以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阿拉巴马州(所有性别,2000美元/年罚款)
- 阿拉斯加州(1980年废止)
- 亚利桑那州(2001年废止)
- 阿肯色州(2002年由法院宣判无效)
- 加利福尼亚州(1976年废止)
- 科罗拉多州(1972年废止)
- 康涅狄格州(1971年废止)
- 特拉华州(1973年废止)
- 哥伦比亚特区(1993年废止)
- 佛罗里达州(所有性别,500美元罚款,最高60天监禁)
- 乔治亚州(1998年由法院宣判无效)
- 夏威夷州(1973年废止)
- 爱达荷州(所有性别,5年到终身监禁)
- 伊利诺斯州(1962年废止)
- 印第安那州(1977年废止)
- 爱荷华州(1978年废止)
- 堪萨斯州(同性间,1000美元罚款,最高6个月监禁)
- 肯塔基州(1992年由法院宣判无效)
- 路易斯安那州(所有性别,2000美元罚款,最高5年监禁)
- 缅因州(1976年废止)
- 马里兰州(1999年由法院宣判无效)
- 马萨诸塞州(被解释为不适用于私人行为,2002年)
- 密歇根州(15年监禁,法令由Wayne法院判决,但是状况不清楚)
- 明尼苏达州(2001年废止)
- 密西西比州(所有性别,10年监禁)
- 密苏里州(只对同性适用,1000美元罚款,最高一年监禁,一个上诉法院解释这个法律不适用于自愿的行为,但是这个判决不是全州有效)
- 蒙大拿州(1997年由法院宣判无效)
- 内布拉斯加州(1978年废止)
- 内华达州(1993年废止)
- 新罕布什尔州(1975年废止)
- 新泽西州(1979年废止)
- 新墨西哥州(1975年废止)
- 纽约州(1980年由法院宣判无效;2000年废止)
- 北卡罗来纳州(所有性别,任意罚款,最高10年监禁)
- 北达科他州(1973年废止)
- 俄亥俄州(1974年废止)
- 俄克拉荷马州(只对同性适用,10年监禁)
- 俄勒冈州(1972年废止)
- 宾夕法尼亚州(1980年由法院宣判无效,1995年废止)
- 波多黎各(所有性别,10年监禁)
- 罗得岛州(1998年废止)
- 南卡罗来纳州(所有性别,500美元罚款,最高5年监禁)
- 南达科塔州(1977年废止)
- 田纳西州(1996年由法院宣判无效)
- 德克萨斯州(只对同性适用,500美元罚款)
- 犹他州(所有性别,1000美元罚款,最高6个月监禁)
- 佛蒙特州(1977年废止)
- 维吉尼亚州(所有性别,1-5年监禁)
- 华盛顿州(1976年废止)
- 西佛吉尼亚州(1976年废止)
- 威斯康星州(1983年废止)
- 怀俄明州(1977年废止)
參見
注释
- Thomas Jefferson, A Bill for Proportioning Crimes and Punishments 1778 Papers 2:492--504 http://press-pubs.uchicago.edu/founders/documents/amendVIIIs10.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Patricia S. Ticer, State Senator (D-30) in the. . Glapn.org. [2011-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