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英語:),是2000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美国纽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1][2]
簽署日 |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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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美國纽约 |
生效日 | 2003年9月29日 |
簽署者 | 147 |
締約方 | 190(截至2021年1月15日)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内容
公约[3]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对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洗钱,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公约还对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和反腐败措施,起诉、判决和制裁,没收和扣押,管辖权、引渡、移交和司法协助等做了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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