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法語:,缩写作CCNUCC;英語:,缩写作UNFCCCFCCC,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一个国际公约,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2][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CNUCC/UNFCCC)
類型多边环境协议
起草完成日1992年5月9日 (1992-05-09)
簽署日1992年6月4日-14日
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
簽署地點 巴西里约热内卢
 美國纽约联合国总部
生效日1994年3月21日 (1994-03-21)
生效條件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簽署者165國
締約方197(截止至2019年)
保存處联合国秘书长
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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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CNUCC/UNFCCC)

該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控制或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4]。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协议》。2015年12月12日由195國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巴黎协定》,取代京都議定書,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失控趨勢[5]

制定、签署和生效

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后,本公约文本于1992年5月9日获得通过。1992年6月3日至6月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有世界各国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期间,本公约开放签署。1992年6月12日,154国签署了该公约。

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截至2009年10月,该公约共有192个缔约方。

内容

附件一與附件二之缔约方

公约将部份缔约方名單列入附件一與附件二:

  1. 附件一缔约方名單(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主要是指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和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这些缔约方“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其中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减排。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2. 附件二缔约方名單(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員)。这些缔约方应承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等的义务,“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附件一

  1. 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2. 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第4/CP.3号决定,经1998年8月13日生效的修正案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国家。

附件二

说明: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第26/CP.7号决定,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一项修正案将土耳其从附件二中删除。

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

《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公约》和《巴厘路线图》

《公约》和《巴黎協議》

影响和问题

美国的保守立场

2001年,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以“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义务”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实际等于拒绝承认已经签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缔约方会议

第1-10届会议

第1届会议

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

第2届会议

1996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

第3届会议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

第4届会议

1998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

第5届会议

1999年在德国波恩召开。

第6届会议

2000年在荷兰海牙召开。

第6届会议续会

2001年在德国波恩召开。

第7届会议

2001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

第8届会议

2002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

第9届会议

2003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

第10届会议

2004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

第11-20屆會議

第11届会议

200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

第12届会议

2006年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

第13届会议

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

第14届会议

2008年在波兰波兹南召开。

第15届会议

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

第16届会议

2010年在墨西哥坎昆召開。

第17届会议

2011年11月28日-12月9日在南非德班召开。

第18届会议

2012年11月26日-12月8日在卡塔尔多哈召开。

第19届会议

2013年在波兰华沙召开。本次會議通過有27項 COP19決議、10項CMP9決議。其中重要的內容有[6]

  1. 訂出各國應提交減量貢獻的期限。
  2. 建立「華沙REDD+機制架構」。
  3. 通過「華沙損失與損害機制」。
  4. 推動市場機制多元發展趨勢等。
第20届会议

2014年在秘鲁利马召开。

第21-30届会议

第21届会议

201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

第22届会议

2016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

第23届会议

2017年在德国波恩召开。

第24届会议

2018年在波兰卡托维兹召开。

第25届会议

2019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

第26届会议

2021年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

第27届会议

2022年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召开。

第28届会议

2023年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杜拜召开。

缔约方和观察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观察员
  1.  阿富汗
  2.  阿尔巴尼亚
  3.  阿尔及利亚
  4.  安道尔[7]
  5.  安哥拉
  6.  安地卡及巴布達
  7.  阿根廷
  8.  亞美尼亞
  9.  
  10.  奥地利
  11.  阿塞拜疆
  12.  巴哈马
  13.  巴林
  14.  
  15.  巴巴多斯
  16.  白俄羅斯
  17.  比利時
  18.  伯利兹
  19.  
  20.  不丹
  21.  玻利维亚
  22.  
  23.  博茨瓦纳
  24.  巴西
  25.  文莱
  26.  保加利亚
  27.  布吉納法索
  28.  緬甸
  29.  
  30.  柬埔寨
  31.  喀麦隆
  32.  加拿大
  33.  佛得角
  34.  中非
  35.  乍得
  36.  智利
  37.  中國
  38.  哥伦比亚
  39.  科摩罗
  40.  刚果民主共和国
  41.  刚果共和国
  42.  庫克群島
  43.  哥斯达黎加
  44.  
  45.  
  46.  古巴
  47.  賽普勒斯
  48.  捷克
  49.  丹麥
  50.  吉布提
  51.  多米尼克
  52.  
  53.  厄瓜多尔
  54.  埃及
  55.  薩爾瓦多
  56.  赤道几内亚
  57.  厄立特里亚
  58.  爱沙尼亚
  59.  衣索比亞
  60.  欧洲联盟
  61.  斐济
  62.  芬兰
  63.  法國
  64.  加彭
  65.  冈比亚
  66.  
  67.  德國
  68.  
  69.  希臘
  70.  格瑞那達
  71.  危地马拉
  72.  几内亚
  73.  几内亚比绍
  74.  圭亚那
  75.  海地
  76.  洪都拉斯
  77.  匈牙利
  78.  冰島
  79.  印度
  80.  印度尼西亞
  81.  伊朗
  82.  伊拉克
  83.  愛爾蘭
  84.  以色列
  85.  義大利
  86.  牙买加
  87.  日本
  88.  约旦
  89.  
  90.  肯尼亚
  91.  基里巴斯
  92.  
  93.  
  94.  科威特
  95.  
  96.  老挝
  97.  拉脫維亞
  98.  黎巴嫩
  99.  賴索托
  100.  利比里亚
  101.  利比亞
  102.  列支敦斯登
  103.  立陶宛
  104.  盧森堡
  105.  馬其頓
  106.  马达加斯加
  107.  马拉维
  108.  马来西亚
  109.  馬爾地夫
  110.  
  111.  馬爾他
  112.  马绍尔群岛
  113.  毛里塔尼亚
  114.  模里西斯
  115.  墨西哥
  116.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117.  摩尔多瓦
  118.  摩納哥
  119.  蒙古
  120.  蒙特內哥羅
  121.  摩洛哥
  122.  莫桑比克
  123.  纳米比亚
  124.  瑙鲁
  125.  尼泊尔
  126.  荷蘭
  127.  新西蘭
  128.  尼加拉瓜
  129.  尼日尔
  130.  奈及利亞
  131.  纽埃
  132.  挪威
  133.  阿曼
  134.  巴基斯坦
  135.  帛琉
  136.  巴拿马
  137.  巴布亚新几内亚
  138.  巴拉圭
  139.  秘魯
  140.  菲律賓
  141.  波蘭
  142.  葡萄牙
  143.  
  144.  羅馬尼亞
  145.  俄羅斯
  146.  卢旺达
  147.  圣基茨和尼维斯
  148.  圣卢西亚
  149.  
  150.  萨摩亚
  151.  圣马力诺
  152.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53.  沙烏地阿拉伯
  154.  塞内加尔
  155.  塞爾維亞
  156.  塞舌尔
  157.  塞拉利昂
  158.  新加坡
  159.  斯洛伐克
  160.  斯洛維尼亞
  161.  所罗门群岛
  162.  
  163.  南非
  164.  南蘇丹
  165.  西班牙
  166.  斯里蘭卡
  167.  苏丹
  168.  苏里南
  169.  斯威士兰
  170.  瑞典
  171.  瑞士
  172.  叙利亚
  173.  
  174.  坦桑尼亚
  175.  泰國
  176.  东帝汶
  177.  多哥
  178.  
  179.  千里達及托巴哥
  180.  突尼西亞
  181.  土耳其
  182.  
  183.  图瓦卢
  184.  乌干达
  185.  烏克蘭
  186.  阿联酋
  187.  英国
  188.  美國
  189.  乌拉圭
  190.  
  191.  瓦努阿圖
  192.  委內瑞拉
  193.  越南
  194.  葉門
  195.  尚比亞
  196.  辛巴威
  1.  聖座[8]
  2.  關島
  3.  中國澳門

註釋

  1. 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2. 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3. 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4. 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5. 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6. 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参考文献

  1. 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 . 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課程教材與學習平臺. [2014-12-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2-16) (中文(臺灣)). 本公約名稱遵照聯合國的譯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我國則譯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下所有條文全部依照聯合國之中譯原文。
  2. .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2005-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10-28).
  3. . 新华网. [2009-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2-11).
  4. . Climate Leaders. Lead India. 2009 [December 5,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27).
  5. 阿Ken.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5-12-13 [2019-0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01).
  6. .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國家發展委員會.
  7. Status of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Andorra Ratified on 2 March 2011 and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31 May 2011
  8. . unfccc.int. [2012-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2).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参见

联合国相关机构

  •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相关国际组织和概念

相关国际协议和文件

相关数据

其他相关条目

  • 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国际会议 (Avoiding Dangerous Climate Change)
  • 可持续发展
  • 气候变化
  • 气候变化的对策
  • 气候伦理学
  • 低碳经济
  • 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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