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法語:,缩写作CCNUCC;英語:,缩写作UNFCCC或FCCC,),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一个国际公约,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2][3]。
類型 | 多边环境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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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992年5月9日 |
簽署日 | 1992年6月4日-14日 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 |
簽署地點 | 巴西里约热内卢 美國纽约联合国总部 |
生效日 | 1994年3月21日 |
生效條件 | 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
簽署者 | 165國 |
締約方 | 197(截止至2019年)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CNUCC/UNFCCC)》 |
該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控制或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4]。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协议》。2015年12月12日由195國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巴黎协定》,取代京都議定書,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失控趨勢[5]。
制定、签署和生效
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后,本公约文本于1992年5月9日获得通过。1992年6月3日至6月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有世界各国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期间,本公约开放签署。1992年6月12日,154国签署了该公约。
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截至2009年10月,该公约共有192个缔约方。
内容
附件一與附件二之缔约方
公约将部份缔约方名單列入附件一與附件二:
附件一
- 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 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第4/CP.3号决定,经1998年8月13日生效的修正案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国家。
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
《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公约》和《巴厘路线图》
《公约》和《巴黎協議》
影响和问题
缔约方会议
第1-10届会议
- 第1届会议
- 第2届会议
- 第3届会议
- 第4届会议
- 第5届会议
- 第6届会议
- 第6届会议续会
- 第7届会议
- 第8届会议
- 第9届会议
- 第10届会议
缔约方和观察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观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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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臺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 臺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 臺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 臺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 臺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 臺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 ,公约中文本原文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湾以外地区均使用公约中文本原文之名称。
参考文献
- 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 . 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課程教材與學習平臺. [2014-12-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2-16) (中文(臺灣)).
本公約名稱遵照聯合國的譯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我國則譯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下所有條文全部依照聯合國之中譯原文。
- .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2005-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10-28).
- . 新华网. [2009-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2-11).
- . Climate Leaders. Lead India. 2009 [December 5,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27).
- 阿Ken.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5-12-13 [2019-0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01).
- .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國家發展委員會.
- Status of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Andorra Ratified on 2 March 2011 and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31 May 2011
- . unfccc.int. [2012-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2).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主页(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英文)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文本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简体中文)
- Text of the UNFCCC as a PDF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英文)
- Text of the UNFCCC as HTML(英文)
- 中国气候变化网(简体中文)
- 哥本哈根氣候會議 COP1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綠色和平(繁體中文)
参见
联合国相关机构
-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相关国际组织和概念
- 联合国区域集团
- 小岛屿国家联盟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AOSIS)
- 雨林国家联盟 (Coalition for Rainforest Nations,CRN)
- 环境完整性集团 (Environmental Integrity Group,EIG)
- 七十七国集团 (Group of 77)
- 最不发达国家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LDC)
- 伞形集团 (Umbrella Group)
- 欧洲联盟
- 石油输出国组织
- 阿拉伯国家联盟
- CACAM (Central Asia, Caucasus, Albania and Moldova)
- 法语圈国际组织
相关数据
- 各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列表
- 各国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列表
- 各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列表
- 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列表
- 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