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1](英語:,縮寫UNDRIP)是由联合国大会於2007年9月13日通过的一项关于原住民族权利问题的決議。[2]
联合国大会 第61/295号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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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
编号 | A/61/295(文件) |
主题 | 原住民权利 |
投票 | 143票赞成 4票反对 11票弃权 34票缺席 |
结果 | 通过 |
雖然宣言不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 卻是處理原住民事務的重要依據, 為消弭對原住民族的權利侵犯, 歧視及邊緣化的重要指標。
宣言內容涵蓋原住民族的個人和集體權利, 以及在文化, 身份, 語言, 工作, 健康, 教育等權利。強調原住民有權維持及強化既有體系, 文化及傳統, 並追求符合民族需求和意願的發展。主張原住民族在與其相關事務的完全參與權, 及保存獨特本體和追求自我經濟, 社會發展目標的權利。並禁止對原住民族的歧視。
宣言的目標是讓各國政府能與原住民族共同處理關於開發, 多元文化, 和地方分權的問題。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对此決議投反对票。[3] 目前澳洲(2009)、加拿大 (2010)、紐西蘭(2010)已認可此宣言。
表决
以下的国家投了赞成票:(其中一些国家当时的国旗或政权可能与现在不同)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道尔
安哥拉
安地卡及巴布達
阿根廷
亞美尼亞
奥地利
巴哈马
巴林
巴巴多斯
白俄羅斯
比利時
伯利兹
玻利维亚
博茨瓦纳
巴西
文莱
保加利亚
布吉納法索
柬埔寨
喀麦隆
佛得角
中非
智利
中国
科摩罗
哥斯达黎加
古巴
賽普勒斯
捷克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麥
吉布提
多米尼克
厄瓜多尔
埃及
薩爾瓦多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國
加彭
希臘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圭亚那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島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爱尔兰
義大利
牙买加
日本
约旦
科威特
老挝
拉脫維亞
黎巴嫩
賴索托
利比里亚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盧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馬爾地夫
馬爾他
模里西斯
墨西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摩尔多瓦
摩納哥
蒙古
莫桑比克
緬甸
纳米比亚
尼泊尔
荷蘭
尼加拉瓜
尼日尔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圣卢西亚
圣马力诺
沙烏地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爾維亞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苏丹
苏里南
斯威士兰
瑞典
瑞士
叙利亚
泰國
马其顿
东帝汶
千里達及托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阿联酋
英国
坦桑尼亚
乌拉圭
委內瑞拉
越南
葉門
尚比亞
辛巴威
以下国家投了反对票:
以下国家弃权:
缺席: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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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1994年草稿 |
![]()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
![]()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
- . www.ohchr.org. [2022-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6).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 UN adopts Declaration on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United Nations News Centre, 13 Septembe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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