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人
聾人(Deaf People),指的是以耳聾(deafness),即听力障碍的群体,目前听力损失等级一共分四种。
稱呼叫法
- 听障人士:即生理角度的叫法。
- 聽力殘疾或者聽力障礙:即醫療角度的叫法。
- 聾人:即人文角度的叫法。
- 瘖啞人:指無聽能又無語能的人[1]。此為法律角度的叫法。
歧视性稱呼
这里指有意或者无意对于听障人士的歧视性稱呼。
- 聋哑人:绝大部分的聋人能开口说话,因此听力损失不代表声带损失。
- 聋子:和“瞎子”意思差不多,略有歧视的意味,不是礼貌用语。
法律上的特殊待遇
台灣
[2]在法律上,瘖啞人指的是出生及從小就同時無法聽到聲音和無法說話。制定法律時考慮到他們「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視為限制責任能力人[3]」,因此明定法律為他們減輕罪責。相關法律如下:
-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87條第2項: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中國
-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參考文獻
- 张宁生 《聋人文化概论》,出版社: 郑州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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