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头号罪名,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為叛國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
沿革
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条中记载,当时罪名为“背叛祖国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其102条将原刑法典91条的“祖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该罪名也相应更为“背叛国家罪”[1]。
关联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1月1日)第113条中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之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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