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彥昇
生平
雍正四年(1726年)丙午科浙江鄉試第一名举人(解元),雍正八年(1730年)中式庚戌科第二甲第九十三名進士出身。授刑部額外主事上行走。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山東定陶縣知縣。以開釋冤獄被彈劾,按察使黃叔琳勸彥昇使自檢舉,彥昇回答:「官不足惜,獄實冤,願終雪之。」黃叔琳暗察密訪,發現確實如彥昇所言。彥昇說:「獄已雪,又何求?」不等到開復就棄官歸鄉,杜門寫作。
對音樂音律特別有心得,主張「琴律與笛律不殊,琴有緩急,不如笛便。馬融以京房所加孔為商聲,荀勗以第一孔為黃鐘,宮後出孔為太蔟商。蓋自漢至晉,舊法如此。宋人以體中翕聲為黃鐘,是以姑洗為黃鐘也,以俗樂之合字屬黃鐘,是以下徵為正宮也」。
著作
- 《樂律表微》八卷
- 《凡度律》二卷
- 《審音》二卷
- 《製調》二卷
- 《考器》二卷
- 《春秋說》
- 《四書近是》
- 《叢書錄要》
- 纂修《東平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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