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殺人(英語:)是普通法的一種積極抗辯,指行為人在面臨自己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形,出於自我防衛而杀人。德国法諺有云: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因此自衛殺人只要不逾越必要程度,即得以使犯罪指控不成立。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
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如目的是為自衛、保護他人、防止一個非常嚴重的犯罪如強姦、持械搶劫、故意殺人罪或謀殺,該兇殺就可能被視為是合理的。但攻擊者犯下嚴重罪行的意圖必須明確。進行報復或報復行動、為過去的一宗兇殺案報復,將在很大程度上不被認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