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簡稱新竹地檢署竹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所屬部門臺灣高等檢察署
主要官員
檢察長張云綺
聯絡
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161號
電話+886 3 667-7999
網站www.scc.moj.gov.tw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1898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廢除高等法院,僅置三地方法院(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張所」)及一覆審法院。1898年即已設有「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1899年設「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檢察局」,此即新竹地檢署之前身,換言之,在1899年以前,新竹地區並無獨立之檢察局設置。1919年,採取二級三審制,再次設立高等法院,雖廢除覆審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設置「上告部」及「覆審部」,地方法院仍僅設於臺北、臺中及臺南,將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僅設置在宜蘭新竹嘉義。1920年設「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檢察局」,管轄一市八郡,辦公地點即在現址,1937年改制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局,管轄當時之新竹州(即目前之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苗栗縣四個縣市),在新竹地區與新竹州廳並稱為兩大機關。[1][2]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後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局」改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管轄區域未變更。1968年為苗栗地區居民訴訟方便,乃於苗栗縣設置檢察官辦公室,再因桃園地區工商業發達,人口集中,為求便民而於1973年6月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以管轄桃園縣。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1997年1月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轄區劃出。2015年2月9日搬遷至新竹縣竹北市現址。

2018年2月8日,全國檢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檢察署。[3]

管轄區域

縣/市 區域 備註 區劃
管轄
新竹市北區
東區
香山區
面積1531.6895平方公里,至2018年4月底止人口總數為995820人
新竹市、縣行政區地圖
新竹縣竹北市
關西鎮
新埔鎮
竹東鎮
新豐鄉
湖口鄉
北埔鄉
寶山鄉
峨眉鄉
芎林鄉
橫山鄉
五峰鄉
尖石鄉

[4]

機關組織

本署

  • 檢察長
  • 檢察官室主任檢察官室
  • 檢察事務官室
  • 法醫室
  • 書記處
    • 紀錄科
      • 資料室
    • 執行科
    • 文書科
      • 檔案室
    • 研究考核科
      • 服務中心
    • 總務科
      • 贓物庫
    • 法警室
  • 觀護人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5]

參考文獻

  1. 歷史沿革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2. 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3. 陳慰慈. . 自由時報. 2018年2月8日 [2018年2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5月9日).
  4. 管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5. 機關組織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編,1990年。
  •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法院組織法 (民國103年)

參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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