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律

航空法律是指涉及航班、空中旅行及其相关领域司法与商业问题的法律。其领域与海事法有所重叠。并且由于航空旅行的性质,在很多情况下还与国际法有关。在国际领域,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负责制定各种航空标准和程序。

而管辖大气层以外外层空间的太空法,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大量太空法的内容与航空法有关。

历史

罗马法系以及其他的古代法律体系通常都将空域的所有权利归于其下土地的所有者。第一部专门针对飞行器的地方法律于1784年在巴黎颁布的。在19世纪,若干涉及热气球的侵权案件是在普通法领域进行审判的。 [1]

国际法的发展

由于热气球在普法战争中的使用,在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后,通过《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禁止将热气球用于作战行动中,为期五年。但在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中该宣言并没有得到重申。至一次世界大战,已有数个国家签署了有关国际航班的法律地位的双边条约。在战争期间,有些国家采取禁止航班进入其领空的措施。 战后,数个互相竞争的多边条约得到了签署,包括1919年巴黎公約、伊比利亚-美洲公约(1926年)[2] 和《哈瓦那公约》(1928年)。[3] 最终,1919年于海牙的一次会议上,成立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以促进各航空企业在商业和法律领域的合作。由于国际航空法的缺失,特别是在有关国际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上,这促成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诞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于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航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其中设立国际民航组织作为联合国负责监督民航的机构。公约还规定了有关国际航空服务的各项基本原则。1963年的东京公约建立了一套新的国际标准以处理有关飞行器的刑事犯罪。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条款进行了更新。2001年的开普敦条约设定了针对飞行器和其他大型可动产的担保物权进行登记的国际制度。

英联邦

1920年,英国颁布了空中航行与运输法。这是大英帝国和英联邦航空法律的基础。

美国

在美国,1925年的航空邮件法案和1938年的民用航空法形成了早期国内航空的法律基础。195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航空署,其后在1967年成为新成立的美国运输部下属的联邦航空管理局。1978年的航空公司放宽管制法成为了美国航空运输业的分水岭,由于大量新业者申请运营执照,这大大增加了联邦航空管理局的工作量。[4]

共产主义集团

1921年,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对其领空宣布了主权,并颁布了其基本航空规定。随后在1923年建立了国营航空机队,并于1932年更名为航空舰队(Aeroflot)。其他共产主义国家也建立了类似的国家民航管理机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及东德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际航空

日本

日本在二战后被占领期间,于1952年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律相关制度。虽然在早期的国内航空市场中实行较少的监管和高度的竞争体系,但在1970年,政府实行了将民航限定于三家承运商(日本航空全日本航空日本佳速航空)的监管体系,将市场分割、严格限制票价水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竞争。1980年代,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逐渐开放其航空市场,并将全日本航空引入国际市场,随之也出现了一批新的航空公司,例如天马航空Air Do [5]

参考文献

  1. Sand, Peter H. (PDF). McGill Law Journal: 24–42. [17 March 201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5).
  2. . [2017-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2).
  3. . [2017-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0).
  4. .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17 March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2).
  5. Alexander, Arthur J. . Japan Economic Institute Report. 26 May 2000, (21) [17 March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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