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
良民證,原為中國抗日戰爭期間日軍加強侵佔地區人口管理,控制反日活動,發放給普通民眾,用於證明其對大日本帝國效忠的文件。現今該詞在港澳台是證明一個人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的俗稱,在各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稱,臺灣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1],香港稱無犯罪紀錄證明書[2],澳門稱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行為紙)[3],中國大陸稱无犯罪记录证明[4]。
概要
臺灣
其目的是證明文上所載之當事人沒有任何刑事犯罪紀錄,經常被使用於某些國家或地區旅遊、移民、留學、工作等之場合,或用於申請進入某些管制區或應徵某些行業(如保全業、計程車司機、教育工作者)。除通緝中、判決執行中的人,皆可以申請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不過上面記錄的內容會有所差別。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5],遇到下列情況,不會寫進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
-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 受免刑之判決者。
-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變化
早期
“良民證”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抗日戰爭期間,為了避免中国被日軍侵略地区的反日活动,消灭遊擊隊與抗日分子,並加強人口管理,日軍發放良民證給普通民眾,以用於證明其對大日本帝國的效忠。國共內戰期間由國民黨政府沿用。與入境證一內一外合為管制民眾。
香港
在香港,從前於九龍旺角彌敦道貿易署大樓申請;現在,當事人要親自到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4樓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申請辦理。至於申請職位或專業學會會籍等,並非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充足理由。因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關係到個人資料(個人隱私),所以當事人得親身辦理。
除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外,香港警務處在2011年推行類近於良民證的性罪行記錄查核服務,讓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合資格申請人有否任何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目的是幫助僱主評定合資格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並加強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使他們免受性侵犯。
另見
- 案底(前科)
- 中華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