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定期國會法令
《2011年定期國會法令》(英語:),即《定期國會法令》(,縮寫)[1],是英國下議院於2011年所制定規範本身解散、選舉日及屆期之法律。
國會法令 | |
英國國會 | |
---|---|
詳題 | 本法令旨在就解散國會及決定國會換屆選舉投票日,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
引稱 | c. 14 |
提交者 | 尼克·克萊格 時任英國副首相 |
地域範圍 | 英国 |
日期 | |
御准 | 2011年9月15日 |
生效 | 2011年9月15日 |
廢除 | 2022年3月24日 |
其他法例 | |
修訂法例 | 2013年選舉登記暨行政法令 2014年威爾斯法令 |
廢除法例 | 2022 年解散和召集議會法令 |
現狀:已廢除 | |
立法歷程 | |
原來文本 |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概要
以往英國憲政慣例,當首相提請解散國會時,英王有三種情形下可以拒絕:
- 現有議會仍至關重要,可行,有能力完成工作。
- 大選將對國民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 可藉找下一位首相,能在合理期限內以下議院的足夠多數讓政府持續下去。
此因1950年英國大選後,最大黨工黨在下議院席次47.7%、未過半數,避免少數政府為取得執政多數而短期內解散國會造成動盪,時任國王喬治六世私人秘書艾倫·拉塞爾斯爵士化名「耆老」(Senex)投書《泰晤士報》表達英王方面觀點,人稱「拉塞爾斯原則」。
然而《2011年定期國會法令》規定國會於選舉前17個工作日解散[註 1],形同英國君主失去解散國會權力。儘管如此,2015年大選、2017年改選,時任首相的戴维·卡梅伦、文翠珊仍覲見王提請解散國會[註 2]。相对地,首相也失去动用皇家特权解散国会提前改选(snap election)的权力;但如果下议院以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同意,该法允许解散国会提前大选(early general election)[註 2]。過去在西敏制中,首相可以獨自決定是否解散國會,以及何時做;宣布解散之前,並不需要國會的同意。
另外,《2011年定期國會法令》不僅將國會屆期、選舉日固定法制化,還導入類似建設性不信任投票設計。
約翰遜執政初期,保守黨由於補選落敗而失去議會多數,為了尋求解決脫歐僵局,約翰遜多次想解散國會大選但受制法案的高門檻(工黨反對),於是繞過本法直接提出一個簡單多數就能通過的提前大選法案《2019年提前國會大選法令》,得到了自由民主黨及蘇格蘭民族黨的支持,有足夠票數通過,工黨眼見解散已成定局,最後同意支持提前大選的法案。在選舉期間,保守黨以廢止本法作為政綱之一,最後保守黨勝出大選。
2020年12月1日,保守黨政府宣佈進行立法程序,廢止英國定期國會法令,以回到以前由首相決定解散的新法案取代,新法案於2021年5月首讀,2022年3月24日經女皇御准通過生效,稱為《2022年解散和召集議會法案》 (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Act 2022)。
條文重點
- 該法通過後,下次選舉投票日為2015年5月7日,隨後每次大選於第五個日曆年度的五月第一個星期四舉行,即國會屆期五年。若在原定大選年時,於五月第一個星期四之前解散國會改選,下次大選則變成第四個日曆年度舉行[5][6]。
- 首相可發布命令推遲選舉日,但須提案經國會兩院通過且不得超過兩個月。
- 國會於選前17個工作日解散,不得另行解散。
- 兩種情況下,提前解散國會改選:
- 下議院全體議員(含缺額)三分之二通過改選動議。
- 下議院通過不信任動議,且未於14日內通過信任動議組成新政府。
- 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選舉不得與國會大選同一天舉行。
- 首相應於202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內,成立以下議院議員為主的委員會檢討該法施行情形,並據調查結果酌情提出廢除或修改之建議。
註釋
參考資料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7-10 [2020-08-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 . BBC. 2015-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4).
- . 中廣新聞網. 2017-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5).
- David Allen Green. . Financial Times. 2017-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6) –google cache.
- . . (). 2012-12, 25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1).
- Richard Kelly. .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017-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