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祖權
生平
清朝光绪九年(1883年)出生。早年留学日本,后来加入中国同盟会。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时,出任众议院议员。1916年,国会第一次恢复时,仍然任众议院议员。1917年,任护法国会众议院议员。1922年,国会第二次恢复时,仍任众议院议员。[4]
1924年1月,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4]1924年1月,任中国国民党中央调查部部长。1927年11月到1928年11月,任江苏省政府委员兼江苏省民政厅厅长。1930年9月,任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约法起草委员会委员。[3]1932年4月到1933年7月,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4]
1933年6月,任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院长,1943年2月辞免,1947年再任。[3]1933年8月,任行政法院庭长。1933年8月到1941年5月,任行政法院评事。[4]1943年2月任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长。[3][4]1948年5月,中华民国总统府成立后,任总统府国策顾问等职。[4]
参考文献
- 《二十世纪中国人物传记资料索引·下篇4》作生于1883年,卒于1952年
- 二十世纪中国人物传记资料索引 下篇 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
- 余克礼、朱显龙,中国国民党全书(下),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 . [2015-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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