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宪法
荷兰王国宪法 (荷蘭語:)是荷兰王国的两份基本政治文件之一(另一份是《荷兰王国章程》,是在整个荷兰王国具有宪法效力的文件),[1] 也是荷兰欧洲本土和荷蘭加勒比區的基本法。荷兰王国的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有自己的宪法。通常认为起源于1815年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荷兰王国宪法是世界上仍在使用的第三古老的宪法。
1848年代的修订建立了议会民主制,1983年荷兰宪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正,大多数文本被重写并且增加了公民权利。宪法禁止司法机关对法律和条约等进行合宪审查,这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的权利。荷兰王国没有宪法法院,除了荷屬聖馬丁有一个负责当地事务的宪法法院。
历史
对整个荷兰生效的第一部宪法是1579年制定的,建立了七省联邦的共和国。
1794年法国入侵后,建立了巴达维亚共和国,1798年5月1日制定了荷兰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宪法,1810年巴达维亚共和国被法国吞并。
拿破仑战败后,荷兰重新独立,1815年8月24日荷兰国王威廉一世发布了新的宪法,即现行宪法的第一版。
参考文献
引注
- . [2019-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27).
文獻
- Koekkoek, A.K. (e.a.) (2000) de Grondwet — Een systematisch en artikelsgewijs commentaar, Tjeenk Willink Deventer (荷兰文)
- Kortmann, C.A.J.M., (2005), Constitutioneel Recht, Kluwer, Deventer (荷兰文)
外部链接
- 宪法文本,荷兰语维基文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UNIBE.ch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荷兰宪法1989年和1972年版本 (英文), 伯恩大學
- 荷兰政府网站宪法文本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荷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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