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共和國憲法
歷史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武裝部隊運動发动康乃馨革命,推翻法西斯主义的“新国家”政权,使葡萄牙人民的長期反抗取得成功。這次革命使葡萄牙人重獲基本權利和自由,為保障這些權利和自由,制定一部符合人民意願的憲法的呼声高涨。1975年4月25日,制憲会议通過民主選舉產生,逾60%的成員為先前被独裁政权打壓和监禁的左翼政黨成員。
1976年4月2日,制憲会议召開全體會議,在左翼的社會黨和葡萄牙共产党支持下,通過《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并于同年4月25日生效。宪法序言写道:“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开辟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以尊重人民的意志,建设一个更为自由、更加公正和更多友爱的国家[2]。”后于1982年和1989年兩度修憲,在右翼的社會民主黨和人民党支持下,删除正文中涉及社會主義的條款,仅序言仍有一处提及社会主义[3][4]。
在1982年和1989年修宪之前,葡萄牙宪法是一份充满意识形态色彩的法律文件,多处提及社会主义、工人权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可行性,并严格限制私人投资和商业活动。其中许多文本是由葡萄牙共产党代表在制宪会议中提出的,并得到社会党代表的支持。由此产生的文件宣称共和国的目标是“确保向社会主义过渡”。宪法还敦促国家“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废除人对人的剥削”,与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相呼应,并规定工人委员会有权监督企业的管理,有权选举其代表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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