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署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英語:),通稱行政署(),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部門,負責政府總部的運作、與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的聯絡、政府與立法會的聯繫、法律援助政策事宜、與外國駐港領事的聯絡、禮賓、政府檔案及太平紳士計劃等,過去的添馬艦發展計劃的統疇工作亦是由行政署負責。
行政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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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行政署標誌 | |
行政署長 | 伍江美妮 [註 1] |
副行政署長 | 陳圳德、任雅玲 [註 2] |
助理行政署長 | 易沛然、謝凌駿 [註 3] |
部門資訊 | |
成立日期 | 1989年 |
所屬部門 |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
總部 | 香港香港島金鐘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5樓(包括2551室)、26樓及東翼3樓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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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部決策局於2007年7月1日重組,原由行政署負責的法律援助及可持續發展政策,分別由民政事務局及環境局接管負責。自2018年7月1日起,制訂法律援助政策和管理法律援助署的責任已撥歸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
下轄部門
歷任首長
爭議事件
避「中港關係」用詞
2015年2月17日,署方向各部門發出《用詞正確》的內部通告,要求在所有公文及通訊採用通告內的用語,使用涉及內地與香港關係的字句時,必須要跟從通告,並指明「中港關係」用詞不合適,應該採用「內地與香港的關係」;在提及中央對港基本方針時,更要留意在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加上「」引號,但高度自治不應加引號。
行政署發言人接受明報查詢時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故正確用語是「內地與香港的關係」。至於為何高度自治一詞不應加「」號,該署指因基本法第2條及第12條內均未有用「」表述高度自治,故現在統一有關表述。發言人指用詞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規定。[1][2]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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