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國家歸屬相關特別法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國家歸屬相關特別法),為大韩民国法律。2005年由开放国民党提出,12月8日通過,並於12月29日公布。

目的

此法目的在於「將曾於日本帝國主義殖民統治時協力、並打壓我民族之反民族行為者當時之蓄財盡歸國家所有,以具現正義並提升民族精神。」(第一條、目的)

背景

1905年,因《乙巳條約》的簽訂,朝鮮半島實際上成為日本殖民地。1910年8月日本迫使韩国政府同之签定《日韩合并条约》,朝鮮半島正式成為日本的殖民地。

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1945年日本投降後,朝鮮半島主權才又回到朝鮮民族手中。1948年8月,大韩民国在朝鮮半島部成立;1948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朝鮮半島部成立。而在二戰後成立、于1949年解散的“反民族行為特別調查委員會”並未妥當的處理“親日派”因親日而獲得的財產,一直為韓國人民所不滿。

2005年12月8日,《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國家歸屬相關特別法》通過,並於同年12月29日公佈。

2006年8月18日,根據《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國家歸屬相關特別法》,“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調查委員會”在韓國首都首爾成立,首任委員長是金昌國。距1949年解散的“反民族行為特別調查委員會”57年。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是指:

  1. 在1905年《乙巳五條約》,1907年《丁未七條約》及1910年簽訂《韓日合併條約》中立功並獲得相應地位的朝鮮民族
  2. 在朝鮮日治時期當過日本國會議員、參與朝鮮總督府中樞院事務的人。
  3. 殺害獨立運動人士者。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調查委員會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調查委員會”是屬於韓國的泛政府機構,直屬韓國總統領導。於2006年8月18日在首爾根據《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成立。其有效存在時間為4年,視情況可延長2年。

首任委員長金昌國。委員會由104人組成,委員來自:

  1. 韓國法務部、警察廳、監查院等11個政府部門的公務員
  2. 大學教授
  3. 律師

委員會運作狀況

2006年8月18日,委員會成立,首任委員長金昌國於成立儀式上發表演說聲稱:“韓國調查和清理“親日派”的財產是為了振奮民族精神,體現社會正義。”

委員會並聲稱決定先對400多名親日派後人的財產進行清理和處置。

爭議

有論者認為,根據韓國憲法第十三條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此法被置疑有違憲、侵害人權之處。

因不少韓國戰後有力政商人士都是繼承戰前地位或受戰後日本扶持,有論者置疑,此法的運作有利用民粹操作打擊政敵和傷害日韓關係之嫌。

由於此法執行時有追訴親日反民族行為者後人的財產,此法被置疑其有“連坐抄家”之嫌。

参考文献

    参见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