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特徵
警察辦案或是法院審理案子,一定要證據確鑿才能破案或將嫌犯判刑。證據之重要,可從華府著名華裔律師陶龍生(蔣介石文膽陶希聖之子)年初出的一本法理小說見之[1],這本書的名稱即是《證據(The Evidence)》。
客观性
有两层含义,一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二为“按事实的本来面目考察,不加个人偏见”。
客观并不代表真实,客观偏重于实物证据的属性,而真实偏重于言词证据的属性。
客观并不代表其排斥主观,典型的就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强调的是主客观的结合。
證據層次
證據含有兩個層次的意義,即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能力指的是「能否作為證據」的資格,屬於有或無的是非問題;證明力(或稱證據力)則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間的關聯,藉以判斷是否足以支撐訴訟當事人的某項主張,屬於高或低的程度問題。
舉證責任
一般而言,無論是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有利自己之的主張,皆負有提出證明其為真實的義務。而其所欲證明為真之事實,則稱為「待證事實」。
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有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毋庸證明自己無罪。
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本應由有利之一方訴訟當事人負舉證之責,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法律例外將舉證責任轉嫁給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對造證明該主張不為真實。例如,部分國家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只需提出被告的財產變動狀況,而被告則負有證明該財產非屬不法取得之責任。
參考資料
- 陶龍生. . 台灣: 聯合文學. 2006-11-20: 1-240頁 [2019-10-06]. ISBN 957522655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6) (中文(臺灣)).
來自台灣的留學生林玫瑰被發現陳屍於喬治大學化學系的實驗室內。已有家室的學長李一明與被害人關係曖昧,被指涉有重嫌。辯護律師林平設法為李一明脫困的同時,亦逢舊識唐彙曾律師被台灣商人以一紙多年前的傳真紀錄指控偽造文書,登門求援。且看正義使者林平律師如何推敲相關證據,於諸多細節中抽絲撥繭,找出破案關鍵,為兩宗案件還原真相。
- 「派生證據」是指經過重製的非原始證據,例如監聽譯文、翻拍照片等。
外部連結
维基词典中的词条「」。 |
英文维基文库中的《1911年版大英百科全書》條目:Evidence |
- (繁體中文)什麼是刑事訴訟的「新證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U.S.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Onlin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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