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配合款

議員配合款台湾地方縣市政府編列預算的一種項目,提供經費供議員任意決定如何使用。縣市政府編列議員配合款有助於議會通過預算,但提供經費供議員任意運用。

起源

「議員配合款」可追溯至台灣省政府時期為因應各地方緊急需要而設的「小型工程建設經費預算」。省議員視各選區之需要,可直接向省府各廳處申請動支。此可縮短行政作業流程,加速撥款。[1]

後來,各地方縣市政府陸續比照辦理,在年度預算內編列部分經費供縣市議員運用。名稱也有所謂「基層建設配合款」、「議員小型工程建議款」、「地方小型工程配合款」等。現今議員配合款一年少則數百萬,多則上千萬元,全台灣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每年總額近40億。

現況

因議員配合款,縣市議員等於除了薪水之外,還有一年幾百萬到上千萬的經費可供自由使用。1995年臺北縣每名議員皆可分得1000萬元配合款[1];台中市2020年的議員配合款高達6億3,000萬元,最高為國民黨籍副議長顏莉敏,用了7,659萬元公帑[2]

全國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1年有5億3,901萬花在全台各地方「社區發展協會」(也有在選舉動員常被運用),另外有3億多給了「農會」,還有「體育協會」和「宗親會」、「功德會」、「健身會」、「早起會」[3]

因議員配合款像是政府編預算收買議員支持預算審議一樣,有的縣市「宣稱」取消議員固定額度,如台北、台南、高雄市議員聲稱只有「建議權」,有些縣市保留不成文額度,雖改稱「建議款」或「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但內涵不變[4]

評價

「議員配合款」可讓議員用於偏遠地區所需的零星建設,如改善排水溝、道路整平等小型工程。配合款有助於縮短行政流程,「例如地方人民想蓋座橋,去跟里長反應,里長跟里幹事說,然後再去跟公所報,公文呈上去不知道要多久。但之所以找議員比較快,就是只要靠一個會勘,把各個單位的人都找來,案子馬上就直接擺到縣市長桌上了!」[5]

另一方面,議員配合款讓議員可以自己動用公款,引發議員跟受利益者之「利益輸送」質疑,也容易產生回扣等弊案,被批評為利益分贓[6]。監察院2011年有調查報告指出: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既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預算審議者,也形同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預算執行者,有違「行為人不得兼為裁判人」的法理,不符分權制衡機制。配合款制度是地方派系壟斷、分配資源的重要工具,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多年來數次發函地方政府,要求不可編列定額配合款,並應定期公布「議員建議事項」[7]

參考資料

  1. 張辰漁、莊岳燊、曾沅芷、許雅玲、吳昌峻、陳力航. . 前衛. 2021-12-28: 170-173. ISBN 978-957-801-994-2 (中文(臺灣)).
  2. 台中青年. . [202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3. 羊正鈺. . 關鍵評論. [202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4. 羊正鈺. . [202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5. 羊正鈺. . [202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6. 陳錦稷. .
  7. 管婺媛. . 商業周刊. [2022-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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