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诚意判决

诚心诚意判決日语: Seishin seii Hanketsu */?),是日本大审院最高裁判所之前身)在1931年(昭和6年)2月20日做出的一项有关婚约(婚姻预约)的成立要件之判決[1][2][3]

案件事实经过

大正7年(1918年),具有表姐弟关系的X(20岁女性)与Y(15岁男性)相互约定今后要结婚,并发生了性关系,但双方没有举行結納納徵)或在亲戚朋友间举行订婚儀式等[4][5]。此后X与Y保持同居关系,并产下一子[5]。然后Y去东京生活后,X与他继续保持联系,也因为与Y的婚姻关系而一直保持单身,但她得知Y与其他女性结婚后,以未履行婚约为由起诉Y,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5]。本案一审二审都部分支持了X的诉讼请求[5]。Y随后提起上告,主张只有以结纳等被公众普遍接受的形式才构成婚姻预约,而本案中原被告仅仅是私通野合关系,否认其构成了婚姻预约[4]

判决

当时日本最高司法机关的大审院经过审理认为,婚姻预约并不仅限于以结纳之礼等一般性的习惯性仪式。当男女双方诚心诚意地希望在将来成为夫妇,从而缔结契约的时候,就与没有类似契约的自由身份的男女产生了某种身份上的差异,可以认为两人之间成立了婚约预约,最终大审院判决驳回Y的上告。

由于该判决中使用了“诚心诚意”这一成语[6],因此该判决也被后人称为“诚心诚意判決”。

该判决与另一个明确了婚约的成立不需要仪式要件的大正8年(1919年)6月11日判決(民录25辑1010页)共同构成了确立婚约的成立要件的两个著名判决[7],在日本家族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脚注

  1. 家族法判例百選[新版・増補]8、『新判例マニュアル 民法Ⅴ』24頁、『民法7 ―親族・相続』99页
  2. 昭和5年(オ)第2143号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法律新聞3240号4頁、法律学説判例評論全集20巻民法208頁
  3. 该案审理法官为菰淵清雄、神谷健夫、古川源太郎、水口吉蔵、中島弘道 。
  4. 根据上告理由
  5. 『新判例マニュアル 民法』25頁。详细事实经过参见东京都立大学家族法研究会「判例における婚姻预约-未発表資料を求めて-14-」東京都立大学法学会雑誌8巻1号233頁(東京都立大学法学部,1967)に掲載された一審、二審判決文に記載がある。
  6. 原文為舊字體漢字、假名混用文
  7. 家族法判例百選[新版・増補]8-9頁

参考文献

  • 唄孝一「婚姻预约の成否―いわゆる诚心诚意判決」家族法判例百選[新版・増補]8-10頁(有斐閣、1975)
  • 川井健ほか編著『新判例マニュアル 民法Ⅴ 親族相続』24-25頁(三省堂、2000)
  • 高橋朋子ほか『民法7 ―親族・相続』99頁(有斐閣<有斐閣アルマ>、200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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