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
請求權(德語:)是权利類型的一種,指向特定一方請求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其所請求的法律依據則稱作請求權基礎。在法律上,請求權一般較常見於私法體系(如財產法和身分法的請求權),不過公法體系中亦有請求權的存在(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在私法上,請求權具有一定期間的消滅時效,若權利人逾期不行使,相對人將會取得可以對抗該請求權的抗辯事由,稱作「時效抗辯」。
權利種類
私法上請求權
- 財產法上請求權
- 身分法上請求權
- 扶養請求權
- 履行同居義務請求權
與形成權之差異
在私法領域中,請求權常與另一权利「形成權」混淆:前者目的為實現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需要相對人協力完成;而後者旨在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可獨自完成。以買賣關係舉例,買受人(買方)享有物之交付請求權,但若要實現權利,則必需出賣人(賣方)協力完成其交付義務;但買受人若是因商品瑕疵等因素,依法行使契約解除權時,由於該權利係形成權,因此只要買受人依法傳達解除的意思表示,權利內涵就會生效,契約據此解除。
在民事诉讼中,以請求權為訴訟標的的訴訟稱為「給付之訴」,判決內容係以被告需給付一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予原告,例如拆屋還地訴訟;以形成權為標的的訴訟則包括「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目的在於請求法院確立形成權或法律關係,例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
此外,民法某些形成權因為翻譯的緣故,字面上雖稱作「請求權」,但觀諸其權利內涵並非實現一定行為,而是使法律关系發生、變更或消滅。此類形成權諸如契约的減少報酬請求權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等等。
權利消滅及障礙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此項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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