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青
生平
高中畢業後考入東吳大學醫學預科。“五卅”事件,費邀請惲代英、蕭楚女演講來東吳演講;並組織東吳大學學生會,創辦“平成工人義務夜校”。1926年,被推舉為全國第八屆學生代表大會江蘇代表,赴廣州參會。回蘇後因遭孫傳芳通緝離開蘇州。費後來轉學至東吳大學法學院(上海)就讀法專。1929年畢業後,经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吴经熊介绍,到四川新改为国立的国立成都大学(四川大学的前身,时任校长张澜)任教,讲授国际公法、罗马法、英美法等课程。1931年回到上海,经老师刘世芳介绍,进入暨南大学任讲师,讲授罗马法课程。同年下半年赴北平,经刘志敭介绍,在北平朝阳学院(即朝阳大学,1930年后更名为朝阳学院)任讲师,讲授英美法课程。1932年,费青曾在上海和同学袁仰安等人担任执业律师[1][2]。
1934年,参加清华大学第二届留美公费考试,与张光斗、宋作楠、曾炳钧、赵九章、钱学森、夏鼐等20人被录取,费青是该年法科录取的唯一一人(国际私法门)。費青因英美法系与中華民國現行法差距太大,故申请转赴德国。经一年德语补习后,赴德国柏林大学研究院攻讀法哲学。[1][2]。
1938年春,费青学成归国。曾到南洋群岛(印度尼西亚)看望大哥费振东,并在苏门答腊、槟榔屿休养半年多。其间,弟弟费孝通获博士学位后经新加坡回国,费青与大哥费振东到新加坡费孝通会面,这是兄弟三人时隔十余年后的再度相聚。1938年底,费青经越南西贡沿着滇越铁路到中国云南,在云南大学法学院和西南联合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费孝通已于1938年10月到云南大学社会学系任教授)。在西南联合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期间,费青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讲授过民法、法理学、国际私法、诉讼实习、法医学等课程(其中法理学1938至1939年度始由费青开设,费青1940年回上海养病后由燕树棠接任)。因为同时在西南联合大学及云南大学任教,费青每周授课达二十余小时。因教学劳累,且昆明海拔过高而气压低,费青的喘病加重。1940年夏,日军飞机开始轰炸昆明,昆明没有防空设备,空袭警报时人们只能跑到郊外躲避,俗称“跑警报”。当时费青因喘病已无力“跑警报”,同住的费孝通夫妇也只能陪着费青不“跑警报”,这就更加危险。学校校医劝费青快离开昆明。1940年秋,费青携妻子叶筠,经越南回到上海[1]。
1940年秋,费青回到上海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曾任《东吴法学院年刊》(第3卷,1944年)总编辑的潘汉典在其东吴大学法学院“1944年纪级史”(现在通称1944届)中记载:“开学后匝月,费青先生远道来沪,归母校长法律系。吾级首受陶熔,法学阶梯即由此而升。”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1942年1月8日,东吴大学校董会一致通过“停办学校案”。教务长盛振为率部分师生到内地大后方。留在上海的大部分师生共200余人无所依靠。1942年2月,费青、张中楹、刘哲民、艾国藩、卢于舫、姚启胤等教师商定“费青为教务长,鄂森为秘书长,吴芷芳为副教务长,安绍云为会计主任,刘哲民为会计系主任”。费青与张中楹、王遂征等教师以“董法记”(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谐音)的名义,暂借上海法租界南昌路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地址恢复上课。此后学校在10个月内四易地址,稍稳定后,学校由“董法记”改成“中国比较法学院”(为原东吴大学法学院英文名称“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的直译,以前一直译成“东吴法律专科”)[1]。
1943年9月,费青独自离开上海,经蚌埠、界首、洛阳、宝鸡等地,到达重庆,出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和私立朝阳学院(重庆分院)教授,讲授民法、法理学、国际私法等课程,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系主任张志让(曾是费青的老师)以及私立朝阳学院(重庆分院)主任闵刚侯(是费青在东吴法学院1932届的校友)来往很多[1]。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费青应邀回到西南联合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授,讲授国际私法、民法物权、民法债编等课程(且同时在云南大学法律系兼课)。从抗日战争胜利到1950年,费青除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外,还开设有社会发展史、马列主义法律理论等课程[1]。
在“一二·一”运动中,费青与周炳琳、钱端升、燕树棠、赵凤喈以及法律系助教被西南联合大学教授会推举组成法律委员会。费青与蔡枢衡合作撰写了两份态度强硬的告诉状,获得西南联合大学教授会通过。费青还在1945年12月13日出版的《时代评论》第7期上发表了署名文章《惨案的法律解决》。1946年西南联合大学解散,费青随北京大学复员北平。边教书,边以律师身份支持学生反饥饿、反内战运动。在1946年“沈崇事件”中,费青发挥过重要作用。费青还曾任《中建半月刊》(北平版)和《新建设》主编[1][2]。
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后,费青任北京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教授、副教务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仅有的三位法学二级教授之一。并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中国政法学会理事和研究部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专门委员及外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等职。曾协助董必武起草制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
著作
- 白晟 编,费青文集,商务印书馆,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