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英語:,),是一套由金融機構採用以控管風險的框架,用以決定、評估、管理一項專案融資的社會與環境風險。

該原則旨在提供盡責調查的最低標準,與確保負責任的決策。

歷史

2003年6月,基於國際金融公司建立的既存規範上,赤道原則成形。

2006年7月,經修訂的第二版赤道原則發布。[1]2013年6月4日,第三版赤道原則發布。[2]2020年7月,第四版赤道原則發布。[3]

赤道原則,針對全球範圍內各行業,與四項金融產品:

  1. 項目融資的諮詢服務
  2. 項目融資
  3. 相關項目的企業貸款
  4. 過渡性貸款。

原則適用的範圍與標準等相關細節,可見於赤道原則的「範圍」一節。

赤道原則,極大地提高了重視各地社會及社群的標準和責任,包含針對原住民、勞工及與受影響當地社群協商的強健原則。多邊開發銀行,包括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基於OECD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等借鑒赤道原則,建立相似的標準。

成員與報告

2021年3月為止,37個國家中的116家金融機構已正式採納赤道原則,覆蓋新興市場已開發市場等國際市場上絕大多數的融資項目。[4]

原則

  1. 回顧與分級
  2. 環境和社會評估
  3. 適用的環境和社會標準
  4. 環境與社會管理體系和赤道原則的行動計劃
  5. 利益相關者參與
  6. 投訴機制
  7. 獨立審查
  8. 公約
  9. 獨立監測和報告
  10. 報告和透明度

批評

針對赤道原則的一項批評是,原則未造成甚麼改變。2004年的巴庫-第比利斯-傑伊漢管線案中,該管線由八家遵守赤道原則的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IFC)共同出資。然而,一非政府組織(NGO)評估該計畫,卻發現127處瑕疵。另一方面,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表示有遵守赤道原則,而一位獨立顧問證實此點。[5][6][7]

2016年北达科他州反对输油管道事件中,投資者知道融資給北達科他州輸油管道的17銀行中,有13家簽署了赤道原則。然而,若輸油管道發生意外漏油,而汙染了密蘇里河歐阿希湖,融資仍會繼續。[8][9][10]

腳註

  1. 赤道原則文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2. (英语).
  3. (PDF). 2020-07 [2022-11-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11-07) (英语).
  4. Wright, Christopher, and Alexis Rwabizambuga. "Institutional pressures, corporate reputation, and voluntary codes of conduct: An examination of the equator principles." 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 111.1 (2006): 89-117.
  5. (PDF). [2007-05-2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7-09-26).
  6. . [2014-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27).
  7.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07).
  8. . [2022-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3).
  9. . [2022-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12).
  10. . [2022-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4).

另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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