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糾察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國軍有軍糾的設置,俗稱綱紀。源於國軍軍紀不彰,憲兵無法通盤照料到每一個地方,於是日軍顧問團白團提出此種構想。
軍糾人員大多是來自憲兵,也可以是參與「軍紀糾察訓練」合格的其他兵科軍人。配置於各部隊中,編制大小不一,由單一成員、兩或三人小組、分隊、區隊、中隊或以上都有可能。可分為兩類,一是普通人員,著軍裝,配戴「軍紀糾察」臂章(1950年以前,多配戴「綱紀」臂章);二是埋伏人員,身著便衣,攜帶証件,對在營外的軍人,加以突襲式盤檢[1]。
軍糾多受憲兵指導,不具憲兵身分的軍糾人員並沒有司法警察的權力,無涉於軍法,只能糾舉自己單位內的違紀事項,如服裝儀容不整、違規使用電子產品、未依規定吸菸、任意停車等[1]。多為在部隊人力不足時,需要支援衛戍和警戒等勤務。台灣本島的重要單位與外島澎湖、金門和馬祖等地區的國軍部隊仍有軍糾人員,糾舉違紀的官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警种都设有各自的警备纠察队。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第七条规定在团级以上的单位的“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警备办公室,并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派遣并领导警备纠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警备条令》第四条规定:
警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警备纠察分队的勤务仅涉及军人、军车的军容军纪等问题。涉及刑事执法权、治安行政执法权等法律事务则属于军事检察院、军事保卫部门。警备纠察中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的案件,要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处理。
法理上认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军人身份并不构成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对军人(包含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2018年机构改革前,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