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安全委員會 (日本)
運輸安全委員會(日语:/ Un'yu Anzen Iinkai ?, 英文:Japan Transport Safety Board, JTSB),是日本政府的一個機關,專責航空、鐵道及水運的重大事故調查,調查其發生原因,並提出改善建議以防止再發生。該委員會是國土交通省的外局,总部在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2][3]
日本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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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安全委員會 | |
(日語) Japan Transport Safety Board(英文)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2008年10月1日 |
前身機構 | 國土交通省航空、鐵道事故調查委員會 國土交通省海難審判廳 |
機構類型 | 外局、府或省的行政委員会[*]、事故调查机构[*] |
机构驻地 | 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2丁目1番2號 |
僱員數 | 委員長及委員12名 事務局176名 |
年度預算額 | 21億4229萬4千日圓[1](2018年) |
机构首长 | 委員長:中橋和博 事務局長:岸本邦夫 |
上级机构 | 國土交通省 |
下設机构 | 內部部局:事務局 地方機關:地方事務所 |
網站 | 運輸安全委員會 |
影像资料 | |
運輸安全委員會所在的中央合同廳舍第2號館 |
JTSB的前身是航空、鐵道事故調查委員會與海難審判廳。為統一事權,參考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的制度,於2008年10月改組合併為運輸安全委員會[4]。JTSB標誌的球面代表需要探究、保持独立和公道,线代表空气、地和海,绿蓝色代表安全。[5]
成立過程
2007年8月,國土交通省就新設運輸安全委員會向總務省行政管理局提出要求,同年12月國土交通大臣與總務大臣達成共識,2008年1月29日向國會提出相關法案,4月25日通過,10月1日正式成立。
運輸安全委員會的母體「航空、鐵道事故調査委員會」是依據國家行政組織法第8條所成立的「審議會等」,其委員長與委員的任命須由兩議院同意,並設有事務局,具有一定獨立性[4]。然而,委員會的職員是由國土交通大臣任命,針對事故並沒有直接建議權等權限[4]。改組後的運輸安全委員會成為以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為依據法條的外局,不僅有獨立的人事管理權,也擁有對事故相關者提出意見的權限[4]。此外,過去海難審判廳中的懲戒審判機能由新設的海難審判所執行。海難審判所最初是規劃為運輸安全委員會的附屬組織,之後改變方針,成為國土交通省直屬的「特別機關」。
調査
航空事故等
- 飛機墜機、相撞或火災
- 飛機造成的人員死傷或物件損壞
- 航空機內的人員死亡(自然死亡等除外)或失蹤
- 飛行中的飛機受損
- 重大意外(認定發生事故的情況)
鐵道事故等
船舶事故等
- 因船舶運用造成船舶或船舶以外設施損傷
- 船舶構造、設備或運用等造成人員死傷
- 重大意外(認定發生事故的情況)
與刑事捜査的關係
事故發生時,運輸安全委員會為了探究事故原因並防止再次發生而進行調查,因此會與警察機關為了追究刑事責任所進行的捜査活動同時進行[4]。為了改善人員訊問與現場取證等的流程,兩方會以備忘錄的方式進行事故調査與犯罪捜査[4]。原則上,日本對於事故現場的保存與相關物證的扣留由警察方處理[4]。
事故調査的報告書是否能用於刑事訴訟一直受到質疑[4]。芝加哥條約第13附約3.1條表示「事故或意外調查的唯一目的,是為了預防事故或意外的再次發生。追究過失及責任非調査活動之目的」,明確區別刑事調查與事故調査。為了避免相關人士因擔心責任追究而避談對自己不利的證言,使得無法究明真正的事故原因,因此事故調査獲得的口述等證據不得用於事故調査以外的領域[4]。然而,現在日本在審判過程中尚未完全排除事故調査報告,有可能會造成證人的寒蟬效應[4]。
組織
負責現場調查的調査官隸屬於事務局,非委員會。
委員會
事務局
運輸安全委員會的內部組織由運輸安全委員會設置法、國土交通省組織令與運輸安全委員會事務局組織規則訂定。
- 事務局長
地方事務所
在地方海難審判所(含那霸支所)的所在地設有事務所,橫濱、神戶、廣島、門司等事務所所長為首席地方事故調査官,函館、仙台、長崎等事務所所長為次席地方事故調査官,那霸事務所長為統括地方事故調査官。
這些地方事務所非組織法令上的正式組織,組織法令規定於地方配置地方事故調査官。
地方事故調査官除了調查旅客死亡等的重大船舶事故,也對航空事故與鐵道事故進行初步調查。
歷代委員長
- 表中同時記載前身的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長及航空、鐵道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長。
- 委員長任期3年,可再任。同人連任時以不同代數表示。
- 卸任日的(願)代表任期途中依願卸任,(亡)代表任中死亡,(法)代表法令改正變更官職名稱等。(續)代表因繼任者未定而繼續行使職務的任期期滿者(並備註原來的任期結束日)。
- 1974年3月2日守屋富次郎死亡至同年6月1日岡田實任命之間,委員長為空缺。當時在第72回國會(常會)會期中,不適用當時的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設置法第6條第2項規定(休會任命)。
- 1977年1月10日任期期滿的隔日(1月11日)至同年2月22日岡田實再次任命之間,委員長為空缺。當時的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設置法第7條未規定任期期滿者須在繼任者任命前繼續行使職務。
- 2001年10月1日委員會名稱、委員長官職名變更,委員長不須重新獲得兩議院同意,不須發出新人事令,也不適用「假性任命」(みなし任命),不更改代數。
- 2008年10月1日委員會名稱、委員長官職名變更,委員長不須重新獲得兩議院同意,也不須發出新人事令,但依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等部分修正法(平成20年法律第26號)附則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假性任命」,組織也從八條委員會「升格」為三條委員會,因此需計算代數。
代 | 姓名 | 在任期間 | 主要前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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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長 | |||
1 | 守屋富次郎 | 1974年1月11日 - 1974年3月2日(亡) | 東京大學教授、防衛大學校教授、技術研究本部長 |
2 | 岡田實 | 1974年6月1日 - 1977年1月10日 | 大阪大學總長、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 |
3 | 1977年2月22日 - 1980年2月21日 | ||
4 | 八田桂三 | 1980年2月22日 - 1983年2月21日 | 東京大學宇宙航空研究所長、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 |
5 | 1983年2月22日 - 1985年10月9日(願) | ||
6 | 武田峻 | 1985年10月9日 - 1986年2月21日 | 航空宇宙技術研究所長 |
7 | 1986年2月22日 - 1989年2月21日 | ||
8 | 1989年2月22日 - 1992年2月21日 | ||
9 | 竹內和之 | 1992年2月22日 - 1995年2月21日 | 航空宇宙技術研究所長、航空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 |
10 | 1995年2月22日 - 1998年2月21日 | ||
11 | 相原康彥 | 1998年2月22日 - 2001年2月21日 | 東京大學教授 |
12 | 佐藤淳造 | 2001年2月22日 - 2001年9月30日(法) | 東京大學教授 |
航空、鐵道事故調査委員會委員長 | |||
12 | 佐藤淳造 | 2001年10月1日 - 2004年2月21日 | (同上) |
13 | 2004年2月22日 - 2007年2月21日 | ||
14 | 後藤昇弘 | 2007年2月22日 - 2008年9月30日(法) | 九州大學大學院教授 |
運輸安全委員會委員長 | |||
1 | 後藤昇弘 | 2008年10月1日 - 2010年2月21日 | (同上) |
2 | 2010年2月22日 - 2013年2月27日(續)(2月21日) | ||
3 | 2013年2月27日 - 2016年2月26日 | ||
4 | 中橋和博 | 2016年2月27日 - | 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理事 |
委員長及委員
現任委員長及委員如下[15]。
- 委員長:中橋和博
- 委員:石川敏行
- 委員:宮下徹
- 委員:丸井祐一
- 委員:奥村文直
- 委員:石田弘明
- 委員:佐藤雄二
- 委員:田村兼吉
- 委員(非專任):田中敬司
- 委員(非專任):中西美和
- 委員(非專任):岡村美好
- 委員(非專任):土井美和子
- 委員(非專任):岡本滿喜子
參考
- 平成30年度一般会計予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財務省
- "Ministry Access by Public Transporta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總務省. 2009年04月06日查閱. "Address: 2nd Bldg. of the Central Common Government Office, 2-1-2, Kasumigaseski(原文如此), Chiyoda-ku, Tokyo 100-8926, Japan"
- "Hom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英文) 運輸安全委員會. 2013年04月27日查閱. "2-1-2 Kasumigaseki, Chiyoda-ku, Tokyo (100-8918)" 日文地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100-8918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2-1-2"
- (PDF). 国立国会図書館. [2018-01-2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7-22).
- "Logo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運輸安全委員會. 2013年04月27日查閱.
- 運輸安全委設置法第8條第1項
- 運輸安全委設置法第9条
- 運輸安全委設置法第8條第4項
- 國家公務員法第2條第3項第9號「須通過選舉就任,或是需國會兩院或一院議決或同意的職員」
- 國家公務員法第2條第5項
- JR福知山線出軌事故發生報告書外洩案,時任國土交通相前原誠司表示考慮在運輸安全委設置法增加罰則規定(毎日新聞 2009年9月26日)。
- 無守秘義務與罰則
- 運輸安全委設置法第19條第1項
- 運輸安全委設置法第19條第2項明訂有守秘義務,同條3項規定適用刑法等罰則,依法視為公務職員。
- 委員名簿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運輸安全委員会
其他主題
- 航空、鐵道事故調查委員會
- 他國對應機構
-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
- 印尼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
- 澳大利亞交通安全局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