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 (北朝)
生平
郑伟从小洒脱有大志向,常常以功名自许,擅长骑马射箭,胆量和力气都超过常人。尔朱氏被消灭后,郑伟从南梁返回北魏,以通直散骑侍郎为起家官。魏孝武帝元修西入关中时,裴侠的妻子儿女还在东郡,裴侠准备追随魏孝武帝,郑伟对裴侠说:“天下才开始大乱,飞鸟不知道投向何处,你不如回去和妻子儿女一起,慢慢再择良木而栖。”裴侠说:“忠义之道,岂能怠慢!既然吃人的俸禄,难道为了妻儿而改变意图。”裴侠于是跟随魏孝武帝入关[2][3]。郑伟回到家乡,不追求仕途。大统三年(537年),西魏河内公独孤信收复洛阳,郑伟于是对家族亲属说:“如今即位的皇帝中兴朝廷大业,占据了崤山和函谷关。河内公亲自指挥各路军队,收复瀍河、洛河地区,天下之人,谁不是伸着脖子盼望他。何况我们家族世代受到朝廷恩典,有忠义传统,正应当效臣子之节,用以成就家族富贵的资本。怎么可以碌碌无为做懦夫呢!”于是郑伟与族人郑荣业召集家乡一带的人,在陈留起兵响应独孤信。短时间之内,军队就有一万多人。郑伟于是攻克了梁州,活捉东魏刺史鹿永吉及镇城令狐德,还捉拿了陈留郡太守赵季和[4][5]。郑伟于是率领军队来归附西魏,因此梁州、陈州一带地区相继归附西魏。郑伟迅速进入西魏京城朝见,宇文泰与他谈话而深深的称赞他。郑伟被授任龙骧将军、北徐州刺史,封武阳县伯,食邑六百户[6][7][8][9]。
郑伟后跟随参加河桥之战,解除玉壁的围困,常常率先冲锋陷阵。侯景来归附西魏时,宇文泰命令郑伟率领部下军队前往迎接。后来侯景反叛,郑伟率领全军退还。根据郑伟前后的军功,朝廷授任他中军将军、荥阳郡太守,加散骑常侍、大都督,爵位晋升为襄城郡公,食邑二千户,加使持节、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又升任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加侍郎[10][8][9]。
魏恭帝二年(555年),郑伟进位大将军,担任江陵防主、都督十五州诸军事。郑伟生性粗狂,不遵循法令制度,一点小小的怨怒就随便杀人。西魏朝廷因为郑伟有举义的功勋,常常加以宽容。当郑伟在江陵时,居然专权杀死副防主杞宾王,被定罪免官。北周保定元年(561年),诏令恢复郑伟官爵,任命为使持节、都督宜州诸军事、宜州刺史。天和六年(571年),郑伟转任华州刺史。郑伟前后担任官职,治理时都以威猛为政,官吏百姓不敢触犯禁令,盗贼也停止活动,虽然没有仁政,但也因此颇受称赞。天和六年四月十七日(571年5月26日),郑伟去世,虚岁五十七,皇帝诏令赠予原本的官职,加少傅、都督司豫洛相冀五州诸军事、司州刺史,谥号肃公,天和六年十一月六日(571年12月8日)与夫人合葬于咸阳石安县某原[11][9][12]。
郑伟天性口吃,年轻时曾经在野外追猎鹿,鹿不见了,遇上放牧的儿童而询问。牧童回答时,说话也是结结巴巴。郑伟大怒,认为是牧童学自己口吃,於是将牧童射杀[13][14]。
家庭
夫人
- 顿丘李氏[9]
参考资料
- 《周书·卷三十六·列传第二十八》:郑伟字子直,荥阳开封人也,小名闍提,魏将作大匠浑之十一世孙。
- 《周书·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七》:俄而孝武西迁,侠将行而妻子犹在东郡。荥阳郑伟谓侠曰:“天下方乱,未知乌之所集。何如东就妻子,徐择木焉。”侠曰:“忠义之道,庸可忽乎。吾既食人之禄,宁以妻子易图也”遂从入关。
- 《北史·卷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六》:及帝西迁,侠将行而妻子犹在东郡。荥阳郑伟谓侠曰:“天下方乱,未知乌之所集,何如东就妻子,徐择木焉。”侠曰:“既食人禄,宁以妻子易图也?”遂从入关。
- 《周书·卷二·帝纪第二》:荥阳郑荣业、郑伟等攻梁州,擒其刺史鹿永吉;清河人崔彦穆、檀琛攻荥阳,擒其郡守苏定:皆来附。
- 《资治通鉴·卷一百五十七·梁纪十三》:前通直散骑侍郎郑伟起兵陈留,攻东魏梁州,执其刺史鹿永吉。前大司马从事中郎崔彦穆攻荥阳,执其太守苏淑,与广州长史刘志皆降于魏。伟,先护之子也。丞相泰以伟为北徐州刺史,彦穆为荥阳太守。
- 《周书·卷三十六·列传第二十八》:伟少倜傥有大志,每以功名自许,善骑射,胆力过人。尔朱氏灭后,自梁归魏。起家通直散骑侍郎。及孝武西迁,伟亦归乡里,不求仕进。大统三年,河内公独孤信既复洛阳,伟乃谓其亲族曰:“今嗣主中兴鼎业,据有崤、函。河内公亲董众军,克复瀍、洛,率土之内,孰不延首望风。况吾等世荷朝恩,家传忠义,诚宜以此时效臣子之节,成富贵之资。岂可碌碌为懦夫之事也!”于是与宗人荣业,纠合州里,建义于陈留。信宿间,众有万馀人。遂攻拔梁州,擒东魏刺史鹿永吉及镇城令狐德,并获陈留郡守赵季和。乃率众来附。因是梁、陈之间,相次降款。伟驰入朝,太祖与语歎美之。拜龙骧将军、北徐州刺史,封武阳县伯,邑六百户。
-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伟字子直,少倜傥有大志,每以功名自许,善骑射,胆力过人。尔朱氏灭后,自梁归魏。及武帝西迁,伟亦归乡里,不求仕进。
-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大统三年,河内公独孤信既复洛阳,伟乃与宗人荣业,纠合州里举兵于陈留,信宿间,众有万人。遂拔梁州,禽东魏刺史鹿永及镇城守将令狐德,并获陈留郡守赵季和。乃率众西附。因是,梁、陈间相次降款。伟驰入关西,周文帝与语,歎美之,拜北徐州刺史,封武阳县伯。从战河桥及解玉壁围,伟常先锋陷阵。侯景归款,周文命伟率所部应接。及景叛,伟亦全军而还。除荥阳郡守,进爵襄城郡公,侍中、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 《文苑英华·卷九百四十七·周大将军襄城公郑伟墓志铭》:公讳伟,字子直,荥阳开封人也。周宣母弟,就封于郑,河、洛之地,即有民人,虢、曾阜之君,非无郡邑。其后蛇斗于门,无暇尝于鼎,韩侵负黍,晋灭阳城,其祀忽诸,以国为氏。祖彻,抚军,赠济州刺史。父先护,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襄城郡公青州刺史。 永安中,洛城昼掩,黄河凌合。翟泉盟会之地,苍鸟忽飞,武库兵栏之中,鳞鱼逐上。三帅北绁,五马南浮。梁武帝大造中原,树君伊、洛,公凭轼栈车,言归旧壤,起为通直散骑侍郎。天厌魏德,政在强臣,公耻入乱阶,乃于陈留起义。太祖封函谷而待诸侯,坐酆宫而朝群后,威怀是接,席卷西飞。大统三年入朝,蒙授武阳县开国伯,食邑六百户。际除龙骧将军、北徐州刺史。开河桥之陈,解玉璧之围,张旃于富平,被练于伊阙,探虎穴而挥戈,上鱼门而悬胄,故以策名司勋,功高舍爵。 魏将侯景,狼顾荆河,天子命我,偏师赴接,垂饵虎口,中途背盟,事获交绥,公之力也。除中军将军、散骑常侍、大都督,袭襄城郡公,食邑二千户。仍除使持节、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馀如故。迁骠骑大将军、开府,加侍郎。常伯位重,霍去病之登朝;上将官尊公孙敖之出塞。以今方昔,异代同荣。魏后二年,授大将军事,江陵防主,都督十五州诸军事。吴兵教士,舻舳习流,岛屿凭陵,波澜冲激。公暂临江界,已悉南越之兵,裁泛楼船,即善昆弥之战。遂得安歌澧浦,弭节涔阳,留鲁侯而宴章台,对齐人而畋云梦。周保定元年,授使持节、都督宜州诸军事、宜州刺史,天和六年,授都督华州刺史,馀如故。崤、函重嶂,汧渭分流,阳陵之盗既奔,华阴之学还聚。而消渴连年,屡有相如之患,至于大渐,遂如范增之疾。桐君对药,分阙神明;李柱侍医,更无方便。以天和六年四月十七日薨,年五十七。诏赠本官,加少傅,都督司、豫、洛、相、冀五州诸军事,司州刺史,谥曰肃公,礼也天子辍朝,弥深大臣之谊;群公会葬,咸得同盟之礼。 夫人李氏,顿丘贵姓。卿相之门,贤才之室,霜露先侵,策封郊次。以其年十一月六日合葬于咸阳之长安县某原。合葬非古,既异三王之前;死则同穴,还同六载之始。虽复衔珠两鹤,同归紫盖之松;出匣双龙,共没延平之水。呜呼哀哉!乃荐铭曰: 国有岩邑,朝多君子。武公、庄公,平王卿士。温表渝盟,示方田废祀。骖乘停舆,来朝识履。惟祖惟考,既侯既公。枢机周密,出纳清通。治烦政简,处乱心雄。济、河遗惠,海岱馀风。世济其美,载诞其器。忠无不为,孝则不匮。幽、冀分梗,关河鼎沸。自北自南,声闻梁、魏。扬旌汝、颍,威震三川。拥旌江、汉,席卷楼船。成皋尘起,广武烽燃。麋兴丽箭,雁落惊弦。摠卫兰锜,申威河外。山类鼓楼,树如车盖。都护两道,将军独拜。梧桐茂苑,杨柳倡家。千金回雪,百日流霞。凋零倏忽,凄怆荣华。河阳古树,金谷残花。陇昏云暝,山深路晚。风气才高,松声即远。畴昔亲友,欢愉交结。不为平生,应为此别。
- 《周书·卷三十六·列传第二十八》:从战河桥及解玉壁围,伟常先锋陷阵。侯景归款,太祖命伟率所部应接之。及景后叛,伟亦全军而还。录前后功,除中军将军、荥阳郡守,加散骑常侍、大都督,进爵襄城郡公,邑二千户,加车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 《周书·卷三十六·列传第二十八》:魏恭帝二年,进位大将军,除江陵防主、都督十五州诸军事。伟性麄犷,不遵法度,睚眦之间,便行杀戮。朝廷以其有立义之效,每优容之。及在江陵,乃专戮副防主杞宾王,坐除名。保定元年,诏复官爵,仍除宜州刺史。天和六年,转华州刺史。伟前后莅职,皆以威猛为治,吏民莫敢犯禁,盗贼亦为之休止。虽无仁政,然颇以此见称。其年卒于州,时年五十七。赠本官,加少傅、都督司豫洛相冀五州诸军事、司州刺史。谥曰肃。
-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魏恭帝二年,进位大将军、江陵防主、都督十五州诸军事。伟性粗犷,不遵法度,睚眦之间,便行杀戮。朝廷以其有立义之效,每优容之。及在江陵,乃专戮副防主杞宾王,坐除名。保定元年,诏复官爵。天和六年,为华州刺史。伟前后莅职,皆以威猛为政,吏人莫敢犯禁,盗贼亦为之休止,虽非仁政,然颇以此见称。卒于州,赠本官,加少傅、都督、司州刺史,諡曰肃。
- 《周书·卷三十六·列传第二十八》:伟性吃,少时尝逐鹿于野,失之,遇牧竖而问焉。牧竖答之,其言亦吃。伟怒,谓其效己,遂射杀之。其忍暴如此。子大士嗣。
-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伟性吃,少时尝逐鹿于野,失之,遇牧竖,问焉。牧竖答之,其言亦吃。伟怒,谓其效己,遂射杀之。其忍暴如此。子大士嗣。
- 刘文编著. . 西安: 三秦出版社. 2018.01: 90–91. ISBN 978-7-5518-17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