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大同
鄭大同(1499年—1566年),字皆吾,號於野,福建興化府莆田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鄭大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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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右侍郎 | ||
籍貫 | 福建興化府莆田縣軍籍 | |
字號 | 字皆吾,號於野 | |
出生 | 六月十二日 | |
逝世 |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 | |
配偶 | 娶沈氏 | |
親屬 | 從弟 鄭絅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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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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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嘉靖四年(1525年)乙酉科福建鄉試第三十三名舉人,八年(1529年)中式己丑科會試第九十七名,三甲第五名進士[1][2]。初授行人司行人,十六年十二月選授吏科給事中,二十四年四月升工科右給事中,二十五年四月升吏科左給事中,九月陞吏科都給事中。二十六年十二月升南京通政使司右通政,三十一年十二月升南京太僕寺卿,三十二年十月升南京太常寺卿,三十三年五月升南京大理寺卿,三十四年九月官至刑部右侍郎。因平反吏部尚書李默獄,失嚴嵩意,又因所取進士楊繼盛多次彈劾嚴嵩,最終在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三月被嚴嵩以星變為由罷免[3]。從其孫鄭鳴珂之請,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追賜祭葬[4]。
参考文献
- (明)张朝瑞. .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鲁小俊,江俊伟著.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國朝獻徵錄·卷四十六》:刑部右侍郎鄭大同傳(柯維騏):鄭大同,字皆吾,嘉靖己丑進士。初授行人司行人,轉吏科給事中,累陞都給事。大同之入給舍也,論事持大體,如糾權奸薦耆舊諸封章,以忠亮扶元氣。方是時分宜相嚴嵩持要銜清秩奔走天下士,而大同之私□在長安西衢,與相第聯邇。廼晨直左掖,歸即揵關,非有詔下內閣與諸科博議,未嘗私命騎一入,其慎行如此。丁未,分校禮闈,北地楊忠愍繼盛其所得士也。已而陟南通政司通政,歷太僕卿、太常、大理,留滯周南,更七八年不內召。會太宰李默起家柄用,乃引之北。無何,即以大理卿轉刑部右侍郎。後李為相嵩門客趙文華誣奏,坐怨誹下詔獄,屬刑部案當李罪。大同謂李發策用事詿誤,無訕上意,當李除籍,而相嵩密遣人恫喝諸曹郎,謂天子切讓李罪應不貰慎勿輕附。李遂不可救,而大同遂目為李黨歸矣。大同為經生時,受業于儒先吳祿者。大同歸,而吳尚無恙,廼持弟子役儼如諸生時。嘉靖辛酉冬,倭囚屯四郊,吳北郊人,死于賊,大同謹治衣衾以士禮往歛,走二立購官兵傅之入壘遂為位哭諸寢者累日,仍為藁葬郊外。嘉靖丙寅,以疾卒。卒之旦,會新復文廟有江西木匠數人,於昧爽候見大同服大紅拜廟門內,出廣橋忽不見。頃之,一匠過其巷,聞哭聲,相訝曰:早有長髯偉貌行昂昂如鶴衣吉服肅入廟門內拜者,非侍郎乎?蓋大同宅近宮墻,每過必入謁。故其卒也,亦脩禮而行如此。從弟絅,同登進士第田郎署出守歷藩臬至都御史總制兩廣,敭歷中外,具有才猷,一時雁行並列亞卿里人榮之。世系則故與化縣忠惠僑公後。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五百七十二》:萬曆四十六年七月乙未 准給原任刑部右侍郎鄭大同祭葬。大同,莆田人,嘉靖己丑進士。繇吏垣,歷南通政、大理卿,至今官。因平反吏部尚書李默獄,失嚴嵩意,又所取士楊繼盛屢劾嵩,逐以星變策免。萬曆四十二年,其弟歲貢鄭光先為理其冤得復職。至是,其孫鳴珂以恩恤請,故有是命。
- 《古今圖書集成》武夷山部
- 龚延明主编. .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八年己丑科進士登科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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