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分家

醫藥分業英語:)是指開立處方跟調劑藥物分離的一種制度。

历史

現時在不少已發展國家(例如:北美洲),醫師藥師由不同的監管機構規管。通常這些地區規定只有藥師可以為公眾提供預定的藥品,而藥師不可跟醫生形成業務夥伴關係、或為醫師提供回扣。然而,美國醫學協會的道德守則規定:醫師可免除他們的辦公室內,只要沒有病人受到剝削,又或病人有權利向醫生索取一份書面處方,以便他們可以到其他地方購藥,醫生亦可以按需要而為病人開藥;而事實上,這批為自己病人開藥的醫生,佔美國醫生約7-10%[1]

各地情况

  • 臺灣健保局資料顯示2005年6月底其處方釋出率高達百分之三十六[2]。為保障民眾權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08年6月解釋案認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過度解釋而逾越母法違憲,即日失效[3][4]
  • 香港醫療系統仍未落實嚴格的醫藥分業制度,由醫院管理局管轄的公立醫院、門診診所及主要私家醫院運作已在一定程度上採取醫藥分家模式:駐院主診醫生並不參與配藥,他們只會發出處方,由醫院或診所內的藥房在藥劑師監督下配發藥物。不過,藥劑師角色普遍較醫生被動,較少臨床接觸病人、對醫生處方提出疑義的情況亦不常見。相反地,社區私家醫生及牙醫,則絕大多數由診所職員(部分職員或有護士資格,但通常無藥劑師常駐)按醫生處方在診所內進行配藥。這些社區診所、牙醫診所等多有備存常用藥物,除非醫生處方沒有庫存或不常用藥物,病人方需要帶同處方到註冊藥房自行購買。藥劑師團體一直有爭取醫藥分家聲音,雖然香港社會在廉政公署嚴厲肅貪下大致廉潔,藥商與醫生或藥劑師貪污勾結可能性不大,但有西醫團體質疑社區藥房質素參差、有濫售處方藥物疑慮等理由反對下,令推動全面醫藥分業多年來仍停滯不前。

參考資料

  1.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Compensation Insurance Funds, Prepackaged Drugs in Workers' Compensa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2. . [2016-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2).
  3. . 蘋果新聞網. 2019-06-15 [2022-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1) (中文(臺灣)).
  4. 林義龍. . 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 [2022-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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