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长春市(直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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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直辖市 | |||||||||
1953年-1954年 | |||||||||
歷史 | |||||||||
• 成立 | 1953年 | ||||||||
• 废除 | 195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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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8月1日,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行政上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属东北大行政区。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撤销大行政区的同时,所辖直辖市并入省[1]。
1954年8月1日,长春市改为吉林省辖市。9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从吉林市迁到长春市,长春市成为吉林省会城市至今。 [2]
参考
- 于鸣超. . 战略与管理 (北京市: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998, (1998年第4期): 18–30. ISSN 1006-758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月29日) (简体中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缩省的议论听不到了,但是……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决定》指出:“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之后……根据《决定》……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黑龙江、吉林、湖北、广东、陕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级政区一下子减少为3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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