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任意球
間接自由球是在足球比赛中,一些比較輕微的犯規(例如越位)給予對方的罰球。与直接自由球不同之处在于,最少先傳球一次給另一位球員才可以射門,发球方如果直接将球踢入对方球门不能算作得分,對方可得球門球,踢入己方球门對方可得角球[1][2]。
判罚标准
比賽中出現以下情況球証可以判罰間接自由球[1],若球証判決為間接自由球,會舉手示意。
- 球証認為是危險動作。
- 雖然屬合法碰撞,但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 故意阻撓對方球員而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 在禁區內侵犯守門員,而守門員當時並無球在手。
- 守門員在禁區內接到球後 6 秒內都不將球開出。(94年修订)
- 守門員在禁區內將球放下地後再用手接回球。(94年修订)
-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傳回的球。(94年修订)
-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的界外球。(94年修订)
- 守門員在禁區內浪費時間。
參考資料
- 長池實等. . 聯廣圖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 ISBN 957-617-103-2.
- (PDF).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2022-12-0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9-10)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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