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粵械鬥
形成原因
閩粵械鬥,屬於臺灣分類械鬥的一種,其發生原因,大致可以概括為下列數點:
事件
18世紀
19世紀
- 1806年苗栗中港溪閩粵械鬥
- 1809年噶瑪蘭蛤仔難漳泉粵番械鬥
- 1816年淡水廳閩粵漳泉械鬥
- 1826年漳粵彰化嘉義械鬥(彰化溪州李通事件,只因竊豬,彰化縣志)
- 1826年閩粵竹南械鬥(張、黃)(李通事件波及)
- 1826年粵人吳集光宜蘭械鬥
- 1830年台北盆地閩粵二族因爭地盤發生械鬥。
- 1832年嘉義閩粵械鬥(張丙案)
- 1833年彰化淡水閩粵械鬥,張丙案之延續。
- 1834年閩粵臺北新竹械鬥
- 1840年新莊閩粵械鬥
- 1841年鳳山閩粵械鬥(陳沖案)
- 1844年彰化漳粵械鬥(陳結案)
- 1847年鳳山閩粵械鬥
- 1853年台北閩粵械鬥
- 1853年,大路關閩粵械鬥(大路關恩公廟)
- 1854年中壢苗栗山區閩粵械鬥
- 1883年閩粵鳳山械鬥
影響
- 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 族群遷徙及同化:分類械鬥常決定族群的分布。當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者的房屋,並改建廟宇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庄或漸次與勝利者同化為因應。部分因經商導致逐漸提高身分地位的粵籍客家人,常以隱藏自己語言習慣來避禍。
- 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該現象,直至受到臺灣總督府的統治後,才全部絕跡。
- 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光緒年間許多地方仕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莊永明著,《台北老街》,臺北市,時報出版社,1991年。
- 李乾朗著,《臺北市古蹟簡介》,臺北市,台北市民政局,1998年。
- 陳漢光、賴永祥編,《北臺古輿圖集》,臺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1957年。
- 范楊坤編,《重修苗栗縣志 - 大事志 卷一》,苗栗市,苗栗縣政府,1995年。
註釋
- 李喬. . 新北市: 客家委員會. 2022. ISBN 9789865434861 (中文).
- 李喬. . 新北市: 客家委員會. 2022. ISBN 9789865434885 (中文).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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