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減輕與免罪補充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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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內新增相關法條[1],第四章第27條規定,參與境內外間諜組織、間諜個人團夥者若及時自首者可以根據原刑法減輕處罰,若配合公安、國安部門策略而有重大立功結果者,免除處罰並另有獎勵。 第四章第28條規定,在境內外受到外國間諜組織脅迫或欺騙而加入組織,脫離掌控後立即向國安、公安部門自首並詳細敘述相關情節者,可不予追究。[2]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公報
- . [2019-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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